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吴南伟
【全文】
海事审判实践中,因预借或倒签提单行为引起的纠纷日趋增多。由于目前法律上对这类行为的规范尚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对这类行为性质的争论仍存在分歧,有的认定其为违约行为,有的认定其为侵权行为。对预借、倒签提单行为性质认定的不同,导致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不同,赔偿范围的不同,这显然是不适宜的。为避免这种状况的继续存在,有必要对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以期形成共识。
一、预借、倒签提单的概念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但还未装船,或正将货物装船,但还未装完,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其特征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货物还未装船,或装船还未结束;在托运人请求之下,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完船的日期。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其特征是:货物已装船完毕;在托运人请求之下;提单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由此可见,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货物还未装船或还未装完船时签发的,后者是在货物已装完船时签发的。相同之处则均是在托运人请求之下,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这两种提单均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在合谋之下签发的不符合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以致均构成虚假行为。因这两种虚假行为的后果,均是对收货人(买方)利益的损害,形成一种新的损害赔偿之债,所以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本质是一样的。法律上对这两种行为一般都作相类似的处理。因此,对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性质认定无需分别述之。重要的是这两种行为的性质应属于违约,还是侵权?责任人应负违约损害赔偿之责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责?这是要解决的关键所在。为讨论这个问题,须先搞清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区别。
二、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作为债的发生根据而产生的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赔偿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质量要求提供货物,造成买方收货延迟而导致的市场跌价损失,或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消价损失。此种损失应由卖方赔偿买方。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利,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或非财产的损失,受害人因此具备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因此负有赔偿的义务。即加害人因其不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一项或数项合法权利而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可以看出,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均属债的一种,都是损害赔偿之债;都具有补偿和受制裁的性质;在归责原则上,均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主要标准。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亦是明显的:
1.二者发生的根据不同。违约损害赔偿的发生根据是债务人不发生债务。侵权损害赔偿的发生根据是侵权行为人的不法行为。
2.二者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时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侵权损害赔偿则是侵权行为发生在前,双方因侵权行为的发生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3.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一般是依当事人事先的约定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该赔偿不超过合同订立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不一定以所造成实际损失为限。而侵权损害赔偿通常是以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为限。
4.举证责任不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在债务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推定其有过错,除非其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债权人则不负举证责任。而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通常都在债权人,即受害人,由债权人证明债务即加害人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