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利弊决择中,首席行政法官负责制似乎更符合行政法官独立化的要求,被视为行政听证制度改革的有力步骤较受推崇。
四、行政法官独立化进程的特点与暴露的问题
美国行政法官独立化进程是美国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缩影,它既反映出行政权在现时代的扩大、行政司法权的日益增强;也表明公众对约束行政权的呼声日高,遵守行政程序法和恪守自然公正原则已成为与行政权力扩张并行的*,还是集中使用制、首席行政法官负责制的推广,都是从无到有,历经许多年,“时而这儿,时儿那儿有些起伏”,〔9〕这种趋势并未停止,仍在蔓延。这一方面说明有些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需要根据各地区、各行政机关的现实选择适宜的独立化措施;另一方面也说明美国立法对改革成果的确认是比较谨慎的,重大的变革只有在时机成熟时才会以成文法形式作出规定,这一过程中,许多立法建议是法学家们通过对行政法官地位的深入调查和研究而提出的。总之,以行政法官独立化为主题,选择适用、多方研究、谨慎立法贯穿于行政法官平缓的独立化过程。
行政法官独立化进程中无疑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最令行政法学家们担心的莫过于“一支有着难以接受数量的听证人员队伍,却存在着拙劣的表现和无视正直。”〔10〕目前,美国已有一支相当庞大的行政法官队伍,到1980年,联邦行政法官人数是美国地方法院从事联邦刑事、民事案件审判法官人数的两倍〔11〕;1990年,在联邦31个行政机关中有1,005名行政法官;在地方各州中,1991年,仅加利福尼亚州就有400名以上的行政法官〔12〕。这些行政法官分布于美国社会各级政府之中,处理着每年上百万的行政纠纷,象任何一个大的集团一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滥用权力现象;但由于行政法官的独立性受到更多的重视,使他们很少受到来自外界的监督,并且随着其地位越高,越独立,也越发与外界隔绝。这形成两种威胁:一种是行政法官屈从于有权的行政机关或有势力的社会集团和个人,不公平听证,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却往往是那些在社会上处于非常不利地位的人”〔13〕,虽然有司法审查作为对当事人的补救措施,行政法官听证工作的专业化和工作经验,使法院不能完全排除其滥用权力;另一种是行政法官内部长官权力日益加强,集中使用制中统一听证机构的长官或首席行政法官负责制中的首席法官,在分派听证任务、解释法律政策时滥用权力,反而成为行政法官独立听证的威胁,“当许多首席法官表现出色时,其他却在专权和利用他们的权力控制自己的同类。”〔14〕
所以,美国行政法官的独立化进程也有暗礁潜伏,对于它的前景,美国的学者们可谓喜忧参半。
注:
〔1〕Allen Hoberg Administratire Hearings:State Central Panels in the 1990s 46 Admi L Rer at 75 (1994 Winter).
〔2〕Bernard Schwarts Administrative Justic and Its Place in the Legal Order 30 N.Y.U.L Rev a1390 1413-14(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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