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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严格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

  耶赖克(W.Jellinek)等一代行政法学名家,也只能将抱负大大压缩,
  以微弱的思想火花和技术上的娴熟在狭小的学科领地里进行耕耘。在
  东亚,美浓部达吉的《行政法撮要》(1924)率先引介了梅耶的《德
  国行政法》,次年,白鹏飞的《行政法总论》又把梅耶和美氏的体系
  移入中华民国。时至今日,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后继者却仍然主要是德
  国行政法学的注释者。而苏联管制型行政法的导入最终导致了中国大
  陆行政法的式微。 
  半个世纪以来,行政法学的贫困辜负了这门学科走向科学的使命。
  一方面,在选题、材料和方法上殊少有创新和突破,在欧陆,以行政
  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勘定的学科领域自奥里乌和梅耶以
  来基本不变;在英美,不少行政法学家的视野只局限于行政程序和司
  法审查。正当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哲学等学科不断引入新的方
  法和材料,拓展新的领域而逐步发展为严格的社会科学的时候,法学
  及作为其分支学科的行政法学却固守着昔日的地盘和雷打不动的教条。
  另一方面,为了迁就即时性的目标,或臣服于意识形态和政治的压力,
  行政法学的思辨和人文哲学被迫放弃了它的合法化职责,丧失了对现
  实的批判和创新能力,行政法学家指导社会的思维力量日渐耗尽。这
  门科学在这半个世纪的很长一段时期,自我降格为政策阐释学和推行
  政治权威主义的合法工具。不仅在苏东和中国大陆,德国、日本,乃
  至于凯恩斯主义盛行时期的英美国家,行政法学都承担了同样的悲剧
  命运。因此,任何一位当代行政法学家试图向人们宣称这门学科具备
  了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严谨性时,科学都将会“笑歪自己的胡子”。 
  直到最近二十年,这一学科的耕耘者才开始意识到自身学科的尴
  尬地位,而他们此时却成了当代社会科学语境中的陌生人。一种如梦
  初醒的危机感促使法学家对十九世纪以来长期指导行政法学研究的一
  些理论旨趣和模式提出了深刻的挑战。与此同时,欧美思想界正面临
  着一个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思潮逐步强大的时代。学界之外的公
  众也广泛地注意到现实秩序的急剧变迁:历经20世纪的多重变革,从
  社会结构的制度安排到科学、文学与艺术的游戏规则均已改变了,处
  于这一变革世界中的行政法学,就不能不同样面临着“社会科学的叙
  事危机”和知识的合法化难题。公众的认识支持了新近的学术挑战,
  大家的共同疑问是: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是否能够恰当地描述和解释
  当前的行政法现象,它能否为行政法的制度演进继续提供规范性基础
  和学术支持?对此,英美法学家提出了两条颇有希望的研究进路:一
  是试图在反思行政法学规范主义传统和功能主义传统的基础上,以建
  设性的研究纲领综合新的理论挑战,如牛津大学的克雷格(P.P.Craig)、
  伦敦大学的哈罗(C.Harlow)、曼彻斯特大学的洛格林(M.Loughlin)、
  哈佛大学的斯德沃特(R.Stewart);二是在社会科学领域探索以新的
  理论基础和分析方法促成行政法学领域的重新定位,如将公共选择理
  论应用于行政法研究。这一进路兼容了后现代主义的诸多因素和跨学
  科的知识启迪。 
  在后现代语境中,各门学科领地间传统分界线成为问题——学科
  规则消失、各科的交叉重叠现象出现了,从中又生成新的学术领域。 
  面向社会科学和承载思的任务,我们这个时代的行政法学成了黑
  格尔笔下米涅瓦的猫头鹰,在黄昏中展开自己的翅膀,在它飞行的终
  点回顾所经历的艰难困苦,并将其作为返回自身旅途的各个阶段来理
  解:当它到达目的地时,一直“自存”的行政法学通过反思开始转向
  “自为”的行政法学,即重新回到社会科学中去找寻自我作为一门严
  格科学的可能性。(上篇) 
  三、行政法学的解构:知识与方法 
  成为严格的社会科学,这样一个开始被意识到的使命主宰着法学
  家对“此在的行政法学”作历史的批判性分析,并尝试更自觉地去重
  构行政法学科学化的课题。这种解构要求将行政法学与社会科学结合
  起来,它既是对行政法学的改造,同时也是对社会科学的扩展性应用。
  这就意味着,涉入解构任务的是三个相互联系的基础问题:成为严格
  社会科学的条件是什么?“此在的行政法学”为什么还是一门严格的
  社会科学?行政法学成为严格社会科学的可能性何在?对这三个问题
  的回答唤起了一种远远超出专业范围的兴趣,回答者必须逾越个别学
  科的界线,踏入认识论思考领域。尤其是像行政法学这样一门因对
  象而划分的学科,它自身并不存在特殊的研究方法和知识资源。因此,
  行政法学的解构实质上就是一个如何运用科学的知识和方法促使自身
  科学化的问题。 
  “严格社会科学”的条件在这里一方面是指:“社会”科学作为
  科学具有区别于“自然”科学的独特性质和评价标准。它拒绝维也纳
  学派关于“科学统一性”的自然科学沙文主义,或者如胡塞尔和海德
  格尔笔下的“严格科学”的标准。按照韦伯的理解,价值关联(Wert
  -beziehung)决定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分野。由此确定了在社会
  科学关于实证理论和规范理论的划分及其不同的评价标准。另一方面,
  “严格”意味着确定性———那些得以客观领悟和严格论证的知识体
  系。同时,“严格”也是指符合一套最低限度的评价标准。无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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