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似乎就只有某种学说是正确的,而其他都是错误的。这种现象是
由于将事实命题的“真伪”、“对错”标准不适当地应用于价值命题。
同时由于对逻辑实证缺乏理解,学说间的相互批评难以切中要害,而
在一些应当达到基本共识的问题上却迟迟没有作出反应。通常的论证
思路是:为了说明某种学说的正确,引用一些材料,为了说明对某些
材料收集的合理性,又引用一些学说加以证明。如此“为我所用”式
的循环论证造成了行政法学界“自话自说”,表面热闹而内在贫乏的
学术争鸣景观。我建议以划分规范行政法学和实证行政法学作为结束
这种混乱局面的基本共识。必须由此接受社会科学中关于规范与实证
研究的学术规范和评价标准。行政法学家的社会职能不应像哈罗认为
的那样,研究行政法价值和制度选择,并作出价值判断。我认为,这
超出了行政法学家的能力。在价值判断和立法建议上,专家不会比普
通大众具有更权威的智识。行政法学家的社会职能主要是提供实证理
论:描述、解释、预测行政法现象,并在这一基础上阐述种种价值理
论和可能的制度安排。这需要专业知识,是行政法学家得以发挥社会
职能的相对独立的知识资源。因此,他们的职能主要是向人们说明行
政法“是什么”,而不是“应当是什么”。
第二,分享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共同知识。尤其是八十年代以
来发展最快,并且对行政法学产生巨大影响的四个知识领域:公共选
择(Publicchoice)理论、博奕(Gametheory)理论、制度变迁(
I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理论和机制设计(Mechanismdesign)
理论。这些理论对行政法的研究方法、命题和学说不仅构成了一种挑
战,而且暗示着一场迟早会到来的行政法学的整体性反思和深刻变革。
以布坎南(J.M.Buchanan)为领导的公共选择学派系统地将微
观经济学的行为假设和分析工具——方法上的个人主义、经济人假设
和作为交换的政治——应用于传统政治学和公法学的主题,并作出了
与后者迥然不同的回答。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人假设推广到政治决策
领域,结束了由庇古及后继者造成的人类行为双重假定的混乱局面。
行政法学由此可以重构一种以行为动机一致性假设为前提的实证理论。
公共选择学派在寻租理论、利益集团理论、政府管制、投票规则与法
律解释等领域的独创性研究,同样为实证行政法学的重构提供了新的
知识和方法。
由诺意曼(V.Neumann)开创,纳什(J.Nash)、豪尔绍尼(J.
Harsanyi)、泽尔滕(R.Selton) 作出经典贡献的博弈论可以说是
近半个世纪来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最重要进展,作为研究“理性人的
互动行为”的分析工具,博弈论几乎被运用于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
博弈论,尤其是非合作博弈论,对于分析行政法现象的出现和发展变
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是建立实证行政法学(尤其是行政法解释学)
的必要条件。
制度变迁理论试图说明,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是如何从人与自然、
人与人的博弈中学习和进化的,是如何运用其知识进行制度建构以规
范其生活的,这个过程所体现的特征是什么,以及对于那些进行制度
变革和创新的社会,在一个更基本的制度设计问题上所应采取的态度
和对策,等等。哈耶克(F.a.Hayek) 关于制度演进的理论、科斯
(R.Coase)的交易成本理论,诺斯(D.North)关于政治法律制度
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制度变迁研究都对此作出了广为人知的贡献。制度
变迁理论的应用突破了行政法注释法学的传统,它可以进一步解释随
着知识和技术的进步,行政法是如何发展演进的。
仅仅知道什么制度是好制度无助于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制度,由赫
尔维茨(L.Hurwicz)和马斯金(E.Maskin) 为代表的机制设计理论表明,
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必须考虑到两个问题:信息和激励。前者要求制
度运作所需知识的复杂程度不超出社会整体知识水平;而后者是指在
所设计的机制下,使得各个参与者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能够达到制
度所设定的目标。为此,制度设计要满足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和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Com patibilityConstraint)。
行政立法是一种不完全信息博弈下的机制设计。但主流行政法学界至
今尚未认识到这一理论对自身学科所具有的革命性意义。
第三,围绕行政法学一些最主要的理论、方法论问题建立起新的、
探索性的共识。在知识的合法性危机中,行政法学的近期发展蕴含着
这一学科研究主题的一些重大转变。行政法学的逻辑基础、行政法解
释学、行政法伦理学、行政法制度设计理论,以及行政法研究中定量
分析的可能性等课题,在行政法学的重构中应受到普遍的关注和建设
性的研究。
——面临重构行政法学的希望和难题,我们这个时代的行政法学
家要担负起这门学科未曾完成的使命:通过系统的反思来彻底澄清至
今为止仍被行政法学忽略或被误解了的成为严格社会科学的条件,尔
后在这一基础上重返社会科学来重估或重建行政法学的评价标准和知
识传统.
本贴由行政法于2000年10月23日06:09:59在〖行政法论坛〗发表.
一、面向社会科学和思的任务
十九世纪晚近以来,法学家始终未能自觉摆脱一个基础问题的困
扰:行政法学在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同时能否将自身构建成一门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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