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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领域的法的新架构与商法的复兴

  胀和“经济法”概念的出现,商法反受到了长期的冷落。传统商法的固有内容在民法与经济法的那场著名的论战中被争来夺去,肢解得支离破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的确立,人们似乎重新发现了商法,开始重新审视商法的地位和作用。从80年代末期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例商事法律法规,商法的研究也日趋活跃。但在民法、商法、经济法这三大“经济领域的法” ①的相互关系上,一直以来未达成普遍的共识。《民法通则》的颁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法与经济法的界定问题,平息了那场“著名的争论”,但又使民法和商法的关系的解决变得突兀起来,且已落入了《总论》所说的那个“理论陷阱”。
   《总论》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一陷阱,实有振聋发聩之作用。如果我们先把“大家都这么说” ②暂搁一边,不带有任何偏见地看问题,我们应能得出以下认识:
  (1)《民法通则》并没有最终确立我国事实上的“民商合一”模式,因为它毕竟不是《民法典》。换言之,我国究竟是采“民商合一”模式还是“民商分立”模式,或者干脆将商法界定为与民法并列的基本法,目前国家权力机关并无定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最终框架远未确立和完成。
   (2)我国不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但也不全然是或必须全然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两大法系相互借鉴、日益融合的今天,我们当然不能仅依据大陆法国家和地区“都这么说”就得出我们也必须“这么说”的结论。两大法系既然都能够实现规范人们的行为的社会功能,很难从总体上说孰优孰劣,但就某一法律、某一模式、某一条文来说,还是能够分出优劣来的。随着实用主义哲学在我国的兴起,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刻守陈规,教条僵化,哪一个更实用,就应该采信谁。
   ( 3)作为应对民族负责、对国家负责的法律学者,无疑将在我国市场经济法
   ①本文所称“经济领域的法”不等于法律部门或学科意义上的“经济法”。我国一些经济法学者曾试图建立一门包罗万象的经济领域的法,并称之为“经济法”,这是一失败的理论。 
   ②《总论》第173页。
  律体系的构筑中发挥重要作用。本着对民族负责、对国家负责的精神,我们必须屏弃一已之私、一门之见,站在整体的全局的战略的高度来重新审视我国“经济领域的法”的法律体系的精到设计和构筑问题,而不是只考虑到为自己的学科或部门“争生意、抢地盘”或私下虑及“谁战胜谁”的问题。让我们不要再将“固守精神家园”或“固守学术田园”当作法律学者的美德来称颂,这实际上是国人固有的小农经济思想的折射和反映;我们也不要盲目做或“为了做而做”某一学科、某一法律部门的“卫道士”,除非有人这样做纯粹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固守精神家园需要。纯属自身的精神需要是从一已之私出发的,而不是从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利益出发的,故不足取。你要是民法或经济法学者,而你偏偏又喜欢钻研公司法,那么你大可不必硬是要把公司法留在自己的田园中才肯去耕作,你完全有权利改称商法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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