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济领域的法的新架构与商法的复兴

  我国商法现代化既不能走大陆法系的道路,也不能完全走英美法系的道路,而是在充分借鉴两大法系中的现代商法因素,特别是在借鉴西方世界最先进、最能体现现代化市场经济理念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基础上,走第三条道路,即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商法现代化道路。
  《总论》的上述主张,对于我们这些一直以来崇尚民法的学生来说,无疑是新鲜的、大胆的、甚至是令人震惊的想法。而《总论》对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代表的现代商法的热情讴歌和对其论题的自成体系、自圆其说的论证,也着实具有煽动性和诱惑力,让我们不得不严肃、认真、抛却任何成见地思考这一问题。
  思考之一、我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民商合一”论调是否真的不可动摇?
  翻开我国当今的法学著作,“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的论点几乎未经任何充
  ①②③④《总论》第178页、第177页、第172页、第131页。
  分论证地充斥于其间,连一些商法学者都不能幸免,①好象我国已经建立了“民
  商合一”的体制,又好象“民商合一”模式在我国纯属天然,几乎不需要学者去论证,况且已有了明确的结论一样。真正主张民商分立,且商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基本法的学者寥寥无几。②
   《总论》在“我国商法的历史与发展”一章中,较为深刻地分析了产生这种现象的历史原因。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是一个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的社会,虽然在封建社会中后期产生了商品经济的萌芽,但从未冲出简单 商品生产的藩篱,以农为本的“重农抑商”政策使鸦片战争前的中国缺乏产生商法的经济基础和思想理论。而“民事法律以调整家庭人身财产关系为主,商品交换为附属,显然民事法律是符合自然经济要求的,因此,在我国接受民法并不困难”。③鸦片战争后,中国论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近代工商业有所兴起,作为这一经济基础的反映,清政府开始重视商法的作用,把商法看成是“经国之要政”,且“慎重商政,力图振兴”,1904年公布了《公司律》和《商人通例》,1909年拟订了《大律商律草案》,这个草案未及颁布即随着清朝的灭亡而成为历史文献。国民党统治时期,对民法典外是否须另订商法典曾发生激烈争论,④争论的结果是“民商合一”取胜,这是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理论根深蒂固的必然结果。新中国成立后奉行计划经济,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且“重农抑商” 思想并无根本转变,反映法律上,即民法的无限膨
  ①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前言”第1页;赵忠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6页;李玉泉、何绍军主编:《中国商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3月修订版,第27页;赵万一主编:《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11-14页。   
  ②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394页(该书将商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并列为中国十大法律部门,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将会逐步形成共识和得到发展”。)
  ③④《总论》第144页、第147-153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