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济领域的法的新架构与商法的复兴

  《总论》认为,现代商法是新的商人习惯法,是现代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规范现代市场主体(商人)和现代市场行为(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近代商法的主要区别是:(1)近代商法被大陆法国家视为民法的特别法;现代商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是民法的特别法。(2)近代商法是民族的、国家的、封闭的体系;现代商法是世界范围内
  ①②③④⑤⑥《总论》第17页、第6页、第177页、第22页、第26-41页、第41页。
  趋于统一的新的商人习惯法,商法“在全世界都是相同的”,“在商法问题上,全世界都在讲着一种共同的语言”①,现代商法使商法固有的国际性特征得以复归。(3)近代商法注重商人身份,以商人和零散的商行为作为确定其调整范围的依据;现代商法的商主体是普遍的主体,不是强化身份而是强化素质,现代商法的商行为的核心是市场交易,交易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各样的买卖,包括商品交易、技术交易、服务交易,围绕买卖,商法建立了一整套有关市场主体和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运行机制。(4)近代商法是营利法;现代商法是资本(智力)经营法。(5)近代商法的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共享契约自由,是不完全的主体;现代商法中市场主体是完全的主体,通过主体间的协议可改变法律。(6)近代商法将商法中的公法因素的增强称为“私法公法化”;现代商法是纯粹的私法,不主张将公法化的部分纳入商法。(7)近代商法始终没有摆脱简单商品经济完善法的理念的影响,而现代商法充分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的新观念。②
  3、 在我国商法现代化过程中,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模式不可取
   《总论》认为,在我国商法现代化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理论陷阱“,即“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旷日持久的争论。一些人以国民党“民商划一报告书”所持的观点主张“民商合一”,但其所持的论点、论据丝毫没有超过“报告书”的八点理由。这是个值得警惕的理论陷阱,因为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都丝毫不触及问题的实质,无论谁取胜,商法仍然是民法的特别法,而问题的实质在于商法究竟是不是民法的特别法。通过对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及实质的分析,作者认为“家庭是民法存在的基础,家庭是民法规范的对象,家庭把民法人、物、债三大制度,有机地联成了一个整体”,③因此,“民法是调整家庭人身、财产及其取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④对于法国民法典所反映的“简单商品生产”,后人“在抽象中不能抽象来抽象去就抽象为商品经济,甚至抽象为‘市场经济’,这种抽象至少是不严肃、不准确的”。⑤
  据此作者认为,大陆法系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的构想来源于简单商品生产,
  ①②③④⑤《总论》第173页、第170-172页、第123页、第124页、第127页。
  这种构想完全符合简单商品生产的实际。但如果认为这一简单商品生产下合理的模式在发达的商品经济,甚至市场经济下也是合理的,则是武断的和错误的。“这种模式既不利于民法现代化,更不利于商法现代化”。①传统民法将家庭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搅混在一起,家庭关系统帅市场交易关系,这种在简单商品生产下合理的模式根本不能合理地适用于现代市场经济。因此,必须“对民法和商法作出科学的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中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②民法、商法、经济法之间的定位就是,“商法的科学边界就是私法,而且是市场交易关系领域的私法”,“把私法公法化的‘公’留给经济法这一新的领域,把市场交易关系领域以外的私法留给民法,让各种部门法都发展,让适应这些部门法的法学都繁荣, 这应当是现代科学的基本要求, 也是研究商法现代化标准的基本立足点”。③更具体地说,是将“商法与民法分开,商法调整市场关系,民法调整家庭关系”。④
  4、我国商法现代化的道路选择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第三条路”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