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刑事法庭与国际法在法庭中的具体运用

  最后,Blaskic被判45年监禁。
  (三)Erdermovic案
  Erdermovic是一个普通的士兵,在一次屠杀行动中,他杀了100多人,心灵得不到安稳,于是到国际刑事法庭自首,他来自首的时候距离屠杀已经3年了,人们对他的罪行一无所知。
  Erdermovic其实是一个厌战的人,稀里糊涂的加入了军队,打仗的时候并不真的杀人,总是朝天放枪,还时常偷偷放走一些人。大屠杀发生时,他们是突然接到的命令,被拉到了一所学校。在一天中,他们的军队杀了4000多人,在执行屠杀的过程中,他向指挥官表示他下不了手,指挥官以杀死他相威胁,强迫他开枪。于是在那一天里,他杀死了100多人。
  根据我们的情况、时间、地点,一点都不错,而具体到个人就不清楚了。他是报案自首自认有罪,国际刑事法庭采英美法程序,于是安过审判阶段直接进入量刑程序。
  起诉书上载明了战争罪与反人道罪,这两上罪的事实是一样的,在国际法上同一个事实可以构成几个罪名,于是检察官让他自己造反所认的罪名Erdermovic造反了反人道罪法官量刑为20年。Erdermovic不服,上诉。多数法官认为反人道罪与战争罪性质不同,反人道罪是对人类良知的挑战,战争罪则是战争中的非法行为,性质不如反人道罪严重。
  上诉法庭认为被告事先并不知道,战争罪与反人道罪性质与轻重,造反了一个重的罪名,因而认罪无效,打回了初审法庭,Erdermovic自然改认了战争罪,法庭判其6年监禁。
  在上诉法庭法官们讨论的过程中,中国的李浩培法官同其他人的看法不同,他认为犯罪行为应该从后果来看其对社会的危害有多大,不能仅从理论上认为一罪比另一罪严重。虽然其他法官没有同意他的观点,但是我个人还是同意李先生的看法的。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便是如何看待胁迫。Erdermovic杀人是被人以生命作威胁,胁迫能否在国际法上作为抗辩的理由?法官们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后投票的结果是3:2,认为即使是被胁迫,一个人也不能够免责。
  (四)Barguiza案
  中国因为一些原因,对世界很多事件跟踪,报道的并不够,1994年,卢旺达从4月6日开始到7月底,在三个月内发生了屠杀人数80万-100万的种族来绝事件,杀人的速度超过了希特勒当年的大屠杀。
  有关卢旺达的案件的重要性在于自1948年的种族来绝罪,只是一个理论上的罪名,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很重要的司法实践先例。
  种族来绝罪是国际法上最严重的罪。某一组织杀人的理由不是因为一些实际的对方的过错或双方的敌对,仅仅是因为对方与自己不一样。
  卢旺达有胡图族与图西族,1994年4月,卢旺达总统的飞机被导弹击落,总统身亡之后,胡图族的一些人便号召进行对图西族时大屠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