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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庭与国际法在法庭中的具体运用

  ②国际法上的有关人权的基本概念问题。
  Tadic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几个根本问题:
  a  国际法庭有无权力审理Tadic一案。按照人权的基本概念任何司法机构本身应该是合法建立的,如果是一个不合法的机构,是没有权利审判任何一个人的,否则是侵犯人权。
  Tadic案是国际刑事法庭的第一案,关系到了国际刑事法庭本身的生存,辩方的着眼点是联和国安理会是政治机构,无权成立司法机构,任何机构,包括联和国安理会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安理会的法律是联和国宪章,该宪章没有规定安理会有成立法庭的权力,所以安理会成立国际刑事法庭是违法的。
  联和国宪章第七章是有关安理会强制行动的,39条规定了安理会在国际和平受到威胁后有权采权的行为,40条列举了和平的行为,41、42条列举了强制性,包括武力在内的措施,确实没有规定安理会有权成立刑事法庭。
  但是检方认为,从字面上看,联和国宪章确实没有规定安理会可以建立司法机构,但是看了整个条文,安理会有权断定何种乃为是威胁了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其对应措施是列举的,不是全部而是例子,所以设立国际刑事法庭在安理会权力范围之内,法官接受了检方的意见,认定国际刑事法庭是合法的。
  b  Tadic的最后一个罪名是反人道罪,辩方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虽然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反人道是不对的,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书。法官认为,反人道罪是国际习惯法,虽然没有文字的协议,但也可以作为法律的基础。
  c  还有一个罪名是违反1949年日内瓦国际公约。辩方认为国际公约不应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而这是非常重要的犯罪构成要件。
  1949年日内瓦国际公约是国家间的国际协定,是国际人道法上最重要的文件,有186个国家加入,检方认为该公约反映了国际习惯,其宗旨是人道保护非战平及,所以在本案也应依其精神适用。法官认为该公约只适用于国家间的冲突,不能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支持了辩方的观点。
  最后Tadic被判处20年监禁。
  (二)Blaskic案
  该案的一审已经结束,上诉审正在进行之中。
  该案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国际法问题就是如何看待国家主权,国际刑事法庭由联和国安理会设立,代表了整个国际社会。国办法庭的权威是由国家机器作后盾的,其取证可以用强制手段,本案的问题就出在了取证上。
  Blaskic是克罗地亚人,在1995年克罗地亚军队对塞族军队的大反攻中起了很大的决定作用,是克罗地亚人的英雄,刚刚被晋升为将军,Blaskic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于是主动到海牙接受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控方起诉他的理由是Blaskic违反了国际法上的指挥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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