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投资建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学依据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进行,正处于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解困的攻坚阶段。改革的主流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国有股减持等等稀释股权的做法。国家直接投巨资开办国有独资企业似乎是一个强烈的不和谐音符。资产管理公司之所以会反潮流出现,就必须考察其出现的客观背景和法律依据。
资产管理公司是为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这一特定目的而设置的。我国的不良资产概念与国外有很大的不同:它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中短期逾期贷款;二、逾期两年、呆滞不动的贷款;三、由于企业破产,贷款应予核销的呆帐、滞帐。其中,中短期逾期贷款一般由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回收,呆账、滞账则应留给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核销,而只有呆滞的、逾期两年的那部分不良贷款交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于近期基本结束了对国有商业独资银行不良资产的接收工作,接收金额达13000多亿元。这标志着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工作基本完成。据悉,在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中,71%已办理资金清算。权威人士估算,剥离后的4家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可望控制在20%以下②。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出现如此大规模的不良资产问题,既有银行与企业的责任,也与政府的经济政策导向有关系。1993年之前,银行从未提取过呆帐准备金,没有核销过呆坏帐损失。这样,不良贷款不断累积,金融风险逐渐孕育,成为经济运行中一个重大隐患;在1995年《
商业银行法》颁布之前,国有银行是以专业银行模式运作的,充当了“第二财政”的职能,信贷业务具有浓厚的政策性色彩,不免发生大量违背市场规律的不良贷款;九十年代初期,受经济过热的影响,一大批投向炒作房地产等方面的贷款成为不良贷款。同时,我国商业银行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在控制贷款质量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机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上述原因产生了相当规模的不良贷款。银行为国家财政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同时也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银行体系的稳固与否对整个国家的金融乃至整个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如果久拖不决,有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影响我国下一步发展和改革进程。虽然依靠银行本身的盈利可以冲销一部分不良资产,但银行本身的能力不可能彻底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必须由国家集中全国的力量来解决。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国家也应动用国家资源来支持银行不良资产的重组。综上所述,国家有义务也只有国家有能力承担重组损失,解决庞大的不良资产问题。国家投资建立国有独资的资产管理公司是实现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表现,是应当而且必须的。
国外经验也证明,政府主动行使市场监管职能,直接投资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例如,80年代,面对主业为住房抵押贷款行业的储蓄贷款机构出现大量不良资产及随后纷纷倒闭时,美国政府主动行使了经济管理职能,美国于1989年8月成立了重组信托公司 (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 RTC),RTC是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具有类似中国人民银行的部分监管、存款保险职能)的一个附属机构,1989年美国政府颁布的《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强化法》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Recovery,and Enforcement Act)赋予了RTC三项目标:(1)在清理破产储蓄贷款机构资产的过程中,争取最高的净现值回报;(2)尽量减少资产清算对当地房地产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3)尽量增加对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供应量。RTC成功地在5年内处理了747家破产的储蓄贷款机构,出售了4000 多亿美元的资产。并于1995年12月完成历史使命并依法解散。美国人摸索出了解决不良资产的“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和“处理与待决”模式,为后来各国处理不良资产问题开了个好头。“好银行”即剥离了不良资产,经注资、改组后由原来有问题的银行变成资本充足、资产状况优良的银行。“坏银行”即类似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并予以重组的专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分离后,“好银行”可以卸掉包袱、轻装上阵,集中注意力于经营业务,提高盈利能力和竞争力。“坏银行”通过政府的直接参与及促导,专家管理,专业经营,能有效的减少坏帐,迅速有效地处理不良资产。在美国人的经验基础上,各国针对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各显神通,纷纷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专业运作,重组银行业的不良资产。波兰成立了工业发展局,日本成立“桥”银行,韩国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泰国成立了金融重组局,印尼成立了银行重组局,马来西亚成立了Danaharta资产管理公司,墨西哥成立了FOBAPROA资产管理公司等等③。事实证明,采取“好银行/坏银行”战略是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有效手段。我国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经验,同样采取“好银行/坏银行”战略建立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