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外国电子商务法专栏:美国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

  (i)与法律执行或国家安全有关的政府利益有此迫切要求;且
  (ii)做出此种要求对实现此种利益具有关键作用。
  (4)政府作为市场参与者行为的例外。――第(2)项(C)目(iii)的规定不适用于调整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其下属机构的采购行为的制定法、条例或其它法律规则。
  (c)其它限制
  (1)禁止重新规定纸面形式。不得将(b)款(其(3)项(B)目除外)中任何规定理解为授权任何联邦管理机构或州管理机构规定或重新规定记录应当采用有形的印刷或纸面形式。
  (2)《消除政府书面文件法(government paperwork elimination act)》规定的义务的存续。――(a)款或(b)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免除任何联邦管理机构根据《消除政府书面文件法》(title XVII of Public Law 105—277)承担的义务。
  (d)免于同意要求的授权。――
  (1)一般规定。――联邦管理机构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在给予通知和进行公共评论的机会后,通过发布条例或命令,无要求地使规定类别或类型的记录免于第101条(c)款有关同意的要求,只要此种豁免为消除电子商务的重大负担所必需,且不会增加危害消费者的实际危险。
  (2)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es)。对于为使广告、推销材料或其它有关由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登记的投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有关该股票发行者的信息从1933年《证券法》第2条(a)款(10)项(A)目规定的招股说明书定义中排除而应提供的任何记录,本法制定后30日内,证券交易委员会应根据第(1)项规定发布条例或命令,以使这些记录免于适用第101条(c)款。 
  (e)电子代理委托书。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不得仅因为任何电信服务合同或优先信使变更委托书(letter of agency for a preferred carrier change)在其缔结或授权过程中使用了电子记录或电子签章而认为在其它方面均符合联邦通信委员会规则的上述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无效或不可执行。
  第105条  调查
  (a)送达。本法制定之日起12个月内,商业部部长应当就使用电子邮件向消费者送达电子记录相对于经由美国邮政系统或私营邮件快运服务送达书面记录的效率问题组织调查。商业部部长应于前述12个月的期限结束前向国会提交调查结果报告。
  (b)电子同意的调查。自本法制定之日起12个月内,商业部部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应当向国会提交对下列事项进行评估的报告:第101条(c)款(1)项(C)目(ii)所规定的程序向消费者提供的便利;该程序对电子商务增加的负担;便利是否超过负担;没有第101条(c)款(1)项(C)目(ii)规定的程序是否会增加以消费者为对象的欺诈行为的发生机率;并对该规定提出商业部部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修改建议。进行此咱评估时,商业部部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应当征求一般公众、消费者代表以及电子商务行业的意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