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该替代程序或要求应与本篇和第二篇的规定不抵触;且
(ii)该替代程序或要求并不要求为创制、储存、生成、接收、传输、或确认(authenticating)电子记录或电子签章实施或运用特定的技术或技术规格,也不赋予此种特定的技术或技术规格以更高的法律地位或效力;且
(B)如此种州的制定法、条例或法律规则在本法生效之后制定或被采纳,应特别援引本法。
(b)州作为市场参与者时其行为的例外。――
第(a)款(2)项(A)目(ii)的规定不适用于规定任何州或其任何机关、机构的采购行为的制定法、条例或其它法律规则。
(c)规避的预防。第(a)款禁止一州通过根据《统一电子交易法》第8条(b)款(2)项的规定要求采用非电子发送方法的手段规避本篇或第二篇的规定。
第103条 具体例外事项
(a)例外要求。受下列法律调整的合同或其它记录,不适用第101条的规定:
(1)关于遗嘱、遗嘱修改书或遗产信托的制定法、条例或其它法律规则;
(2)关于收养、离婚或家庭法其它事项的州的制定法、条例或其它法律规则;或者
(3)在任何州都有法律效力的《统一商法典》,但其第1—107 条、第1—206条、第2篇及第2A篇除外。
(b)其它例外事项。――第101条的规定不适用于——
(1)与诉讼程序有关的需经签章的法庭传票或通知,或正式法庭文书(包括诉状、答辩状以及其它书面文书);
(2)任何有关下列事项的通知:
(A)公用服务(包括供水、供热及供电)的取消或终止。
(B)对以个人的主要居所作为抵押的借贷合同或者该居所的租赁合同的违约、提前清偿(acceleration)、收回抵押物(repossession)、取消抵押赎回权(foreclosure)、依法驱逐租户(eviction)或纠正违约权(right to cure);
(C)健康保险或保险金,或人身保险金(年金保险[annuity]除外)的取消或终止;或者
(D)危害健康或人身安全的产品,或有重大缺陷的产品的回收;或
(3)应随同危险材料、杀虫剂、或者其它有毒或危险材料的运输或处理过程的任何文件。
(c)对例外事项的审查
(1)评估。――商业部部长,通过通讯与信息部副部长,应在3年期间内对(a)、(b)款规定的例外事项的运作进行审查,以对此种例外事项对消费者保护是否仍属必要作出评估。本法生效之后3年内,前述副部长应就评估的结果向国会提交报告。
(2)决定。――如一个联邦管理机构(a Federal regulatory agency)在其权限范围内,经过通知、提供公众评论的机会并公布其调查结果之后,认为上述一项或多项例外规定对于消费者保护不再具有必要性,且取消该例外规定不会导致对危害消费者的实质危险,可将第101条的规定扩大适用于此种调查结果所确定的例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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