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电子商务法专栏:美国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
美国(谢立斌、张楚译,金振豹校)
【全文】
(美国)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
第一条 简称
本法可称为“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
第一篇 商务中的电子记录和签章
第101条 效力的一般规则
(a)一般规定。对于州际商业或对外商业中的交易,或影响州际商业或对外商业的交易而言,即使除本篇和第二篇之外的其它任何法律、法规或其它法律规则有不同规定――
(1)与此种交易有关的签章、合同或其它记录,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2)与此种交易有关的合同不得仅因为其在缔结过程中使用了电子签章或电子记录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b)权利和义务的保留。本篇――
(1)不限制、改变或以其它方式影响任何法律、法规或其它法律规则对受其调整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但其关于合同或其它记录须为书面形式、须经签名或不得采用电子形式的规定除外;或
(2)不要求任何人同意使用或接受电子记录或电子签章,但政府机关对于除以其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以外的记录应使用电子记录或电子签章。
(c)对消费者的说明。――
(1)对电子记录的同意。虽有(a)款之规定,如制定法、条例或其它法律规则规定有关州际商业或对外商业中的或对它们有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交易的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消费者或使其或可得到该信息,在下列条件下,使用电子记录向消费者提供,或使其可得到(按照法律的规定)该信息,即满足该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
(A)消费者明确同意电子记录的使用,并且未撤回其同意;
(B)在消费者同意之前已经向其提供关于下列事宜的清晰明显的说明――
(i)通知消费者:(Ⅰ)消费者有权要求以书面形式或非电子形式向其提供记录或使其可得到该记录,以及(Ⅱ)消费者有权撤回其对以电子形式向其提供记录或使其可得到该记录的同意,以及此种撤回的条件、后果(该后果可包括双方之间关系的终止)或撤回同意的费用;
(ii)通知消费者其同意是否(Ⅰ)仅适用于产生记录提供义务的特定交易,或(Ⅱ)适用于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向其提供或使其可得到的某些特定类别的记录;
(iii)说明消费者撤回(1)项中规定的同意时所必须适用的程序,以及更新以电子方式联系消费者所需信息的程序;
(iv)通知消费者(Ⅰ)在其同意之后,消费者通过提出要求取得电子记录的书面复本的方法,以及(Ⅱ)对于此种复本是否收取费用;
(C)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