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一个法社会学视角的观照(4)
章永乐
【全文】
关联与超越
我们建立了两个用于分析工具性范畴,事实上,现实中中法律概念很少单纯是处于某一个类别之中,它们更多的是试图在二者之间作出一种关联。我们至少能够发现两种建立关联的努力。
一、制度化的规范实施源于“活法”。这种关联可以从萨维尼关于法律反映民族精神的论断及为制定民法典所作的努力中发现,也与普通法法系的自我理解相一致。这种关联倾向于对传统与习惯的强调,对法典化有保留意见,关注个人的社会化与法律实践在法律保障机制中的作用。
二、法律规则创造新的社会规则和行为模式。法律凭借权威力量和人们对制裁的恐惧改变人们的常规行为模式,但其中一个必经阶段是改变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义务,使我们最终能以“内在的观点”(哈特语)来对待法律。大陆法系的法典化运动隐含着这种逻辑。但在此我们需要指出的,这两种关联,还是在“社会控制”的功能假设之下所达成的。
在“社会控制”的功能假设之下并非没有探究新范式的余地。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在《转变中的法律和社会》中作出了新的努力。31塞尔兹尼克认为法律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控制,并建构了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回应型法三个理想型。对于第一类法律概念的非实体化,第二类法律概念的僵硬性,塞尔兹尼克都提出尖锐的批评,三个理想型的建构旨在克服这些缺陷并为解释法律的演变提供一个切入的视角。但在此,他们已经放弃了欧洲启蒙思想家们追求恒定和必然的努力。韦伯还是现代主义的,虽然对于现代性有一种尖锐的批评。但塞尔兹尼克已被学界归入“后现代法学家”之列。
我们在此并不评述塞尔兹尼克等人的理论模型,而转向另一些新的进路。在这些进路中,法律的功能得到了刷新。卢曼的法律社会学可以说是其中突出的代表。
卢曼的社会学建立在功能主义与系统论的基础之上。在这里,社会是一个内部具有复杂功能关联的系统,同时社会与外部环境又不断地进行交换。系统的复杂性在于双重偶变(double contingency)的存在,而法律的功能就在于化解这种源自双重偶变的复杂性。因此,卢曼将法律定义为建立在正常行为预期的普遍化之基础之上的社会系统的结构。但法律并不是唯一的结构,还存在其他结构,如语言,同时承担化减系统复杂性的功能。卢曼承认,有时法律与语言,真理等确实不易作出明确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