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案件中,法院根据道德做出了判决,我们的观众,包括我们的法学家会给与掌声,而在这个案件中,当法官根据道德做出判决以后,我们的法学家却是嗤之以鼻。我们面对的一个现实是,道德已经进入了法律的殿堂,泛泛的谈道德该不该入法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应该寻求个体化的进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的意见是将法律置于具体的情景当中,让道德参与法律的议论。解释一下这句话,首先我们解决的是法律问题,不是道德问题,我们在法庭上审理的问题不是左邻右舍的指指戳戳,也不是茶余饭后的闲言碎语。解决的是很实际的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的问题,这房子与其他的遗产,你有没有权利得到。在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说这是个法律的问题,那么围绕这个问题,我们看到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了一场辩论,这个辩论用法律的语言来说,就是说她们在争论一个命题,一个人通过遗嘱将她的财产给了她的情人,这个遗嘱是否有效?一方说有效,一方说无效,在这样意义上,这是个法律问题。围绕着这个命题赞成或者反对,我们发现构成了一个法律议论的团体。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法律遇到的关系置换成一个更加具体的问题,道德在这场议论中的地位是什么呢?我的回答是道德是一种论据,是一种法律条文,是一种法律原则,与其它法律渊源一样是公平的法律论据。比如说当大家争论的时候,你可以拿道德作为辩论的依据,也就是说当张学英拿《
继承法》条文作为辩论的依据的时候,被告同样可以以道德作为她辩论的依据。
我这样说并不意味着道德必然战胜法律条文,反过来我也不认为法律条文必然能够压倒道德,我认为他们都可以作为辩论的依据,具体的论据的说服力,还需要进一步加以论证。法律条文作为论据,她的效力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她的条文的含义是否足够明确,第二,法律条文的效力是否得到各方的承认。只有当一个法律条文是大家都理解她是这个意思,而且她是有效的,她是可以使用与这个案件的时候,她才具有压倒一切的力量。那么,在张学英案件中所主张的社会公德有多大的力量呢?在一般而言,道德是有公诉力量的,但在这个案件中,道德并不具有这样的公诉力量,这就是何兵讲到的道德的不确定性。如果道德没有不确定性,我们全体人民对道德问题的看法是一致的,那么我觉得把道德作为一种强迫力量是最高的。另外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条途径为张学英辩护,那就是尊重所有权人对财产的处分权,死者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如果轻易的以道德名义否认这种处分权,就是对死者意志的一种践踏。何兵写过一篇文章,叫做“为什么我喜欢钱”,如果你赚的钱都不能随意的使用,而人家可以随意的侵犯的时候,你还会那么喜欢钱?你还会有足够的动力赚钱吗?从这个意义上讲,《
继承法》的条文本身应当得到维护,道德在这儿不具有压倒性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