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院远离道德的一个根本原因是道德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我们通常将那些生活方式跟我们不一样的人称为不道德的人。道德说到底不过是一群人的生活方式而已,或者像法国一个思想家说的,我们仅仅将意见和我们相同的人看成是有良知的人。“以德入法”是很可怕的,因为道德是一种生活方式,这些人的生活方式和那些人不一样,我们看不惯他们,他们看不惯我们。比如说,农民随地吐痰,我们说他们是不文明的,在城里人看来。但是农民在田里种地,你让他到哪儿吐痰?他能带着痰盂下地吗?生活条件不同,生活方式不同,并不存在谁比谁更文明。这实际上谈到了道德的相对性。道德的相对性起因于道德的时间性和地域性。所谓道德的地域性是指道德“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不同地方的人有不同的生活方式。比如,我在威海时候,在白天看到一群的男人在那儿光着身子在洗澡,车上的人告诉我,如果是第二天来的话,就可以看见女人在洗澡了。我们能说他们是不道德的吗?但如果你认为是道德,你在北京试试?这就是道德的地域性。
道德的时间性是指什么呢?不同时代的人有不同的生活方式,我们没法让古人的生活方式来控制现代的人,我们也没有理由用我们的生活方式来左右未来的人。这就是时间性。以性道德为例。我们看宋代,看唐代。实际上封建时代的性道德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死板。比如杜牧写过:落魄江湖载酒行,楚腰纤细掌中轻。十年一觉扬州梦,赢得青楼薄幸名。说的很清楚了,现代的文人敢写吗?不仅在落魄文人的作品中,可以发现这此情诗艳词,而且,在朝的文人如苏东坡的诗句中同样可以类似的字句。我们可以看到,封建时代并不象我们想象的那样灰暗。仅仅从性道德的角度来看,不同时代的人的生活方式是很不一样的,而且这种道德观念和国家的发展是没有关系的。我们通常把性道德和国家发展、民族的命运连在一起。鲁迅曾经说过,一到国家不行,丧权辱国的时候就说是女人惹的祸。其实二者之间是没有必然的联系。
“以德入法”的危险是什么呢?法官将个人的道德观念上升为法律,也就是个人的价值观、道德观活跃在法律中。法官的判决不过是三个人、五个人或者九个人审议的结果,也等于说,这些法官为全国人民在立法,这实际上是违反法的民主精神。所以法官的判决要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回避所谓的民情、所谓的公意。因为民情和公意往往是很难客观存在的。
一般说来,大范围的、全体一致的、客观的公意是不可能存在。公意从哪儿来,民情从哪儿来?是通过程序论证出来的。公意只在一小撮人群中存在。两个人一起去跳舞,三个人合伙喝酒,这里公意是存在。但是到了一个更大的范围,比如,今天这个讲座到底怎么样?让你们去评议,不可能有全体一致的公意的。有人会说,讲得不错;也有人会说,讲很差。所以,真正的公意,客观的公意是不存在的。公意不是客观存在的,是通过程序论证出来的,是证出来的,是程序的公意、程序的民情。我们的法院不可能根本不管民情,比如,这个法院的判决在某此方面很可能为民意所左右,法院应当通过程序来整合所谓的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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