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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与民情 ——从二奶继承案说起

法意与民情 ——从二奶继承案说起


何兵


【全文】
  
  首先,非常感谢诸君来听讲座。我要讲的内容是:“法意与民情——从二奶继承案说开去”。从一份声称代表公意的判决,或者说声称代表民情的判决说开去。
  
  四川泸州的一位男子,临死前立下遗嘱,经过公证,指定遗产由他的情人,俗称二奶的人继承,结果死者尸骨未寒,纠纷平地而起。为什么?因为妻子实际上占有、控制了财产,情人没有得到财产,于是就告到法院,法律的烽烟就此燃起来了。在媒体的一片唾沫声中,法院最终判定,遗嘱虽然是真实的,但是它违背了公序良俗,因而是无效的。相关的媒体进行了充分的报道。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画面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法院的判决宣告后,法庭内一片掌声,相关的媒体也声称:判决反映了民情。
  
  我认为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实在说,也不是我自己提出的问题,是我们北大法学院的校友季卫东教授提出的。他说,当庭审的议论向外部世界公开、开放的时候,如何确保对话性的论证的环境不被情绪化,防止舆论压力影响法官的推理和心证,就成了制度设计一个非常迫切的话题。我以为,当民情汹涌之时,法官的判决很难不受社会主流观念的影响,这是个实际。
  
  这个案子我看了以后当时感觉很不对劲,尤其是看了中央电视台的画面,胜诉的那个妻子在电视上说,判决代表了民意,判决是公正的时候。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吗?它反映了公意,反映了民情了吗?民情应该如何入法?这是个问题。看完这个案子以后,我查了相关的资料,可以参考的是邵建东博士翻译的《德国民法总论》。此类案件不仅仅中国有,别的国家也有。德国的法院是这样判的,法院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对某一个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并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进行制裁,而仅仅在于判断某项法律行为的效力,在于判断某项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请注意,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区分,是德国法的一个传统。法院最终判道,被继承人想将情妇列为继承人的做法是有效的。这是德国法院的判决。
  
  德国法院的判决看起来好像很简明,实际上是比较晦涩的。它将两种行为进行了区分,即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区分。一个丈夫有了婚外恋,有了情人,这是个事实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法律行为产生。一个丈夫跟他的情人进行勾搭的行为并不是不法律行为,不是订合同,那是个事实而已。至于说立遗嘱将财产给情人,这是个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德国法院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前面是个客观事实,后面是个法律行为,将他们进行了区分。为什么德国法要进行这样的区分,它的理由是法律不问原因。也就是,在民事法上,法律并不去拷问当事人基于何种动机,基于何种理由来设定这样的法律行为。这不在法律考虑范围之列。法律只是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是否真实,有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这是德国法律进行的一个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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