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立法:关爱人类美丽家园

  环境资源具有经济形态和生态形态。环境资源的双重形态导致了其对于人类的双重价值,民法上的特权与环境法上的环境权分别对环境资源的不同价值予以承认并提供了保护,民法保护的是其经济属性,环境法保护的是其生态属性。过去由于没有认识到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以及保护的重要意义,物权法没有涉及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的问题,而是由后来建立的环境法弥补了这一不足。
  但是,环境资源的双重性在理论上的分类可能成立,而在现实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却是密不可分的,传统民法注重环境资源的经济形态,忽视其生态形态是造成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之一,现在虽有专门的环境立法解决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保护问题,但它的目的实现,却必须有赖于两个前提:一是法律对环境资源双重形态的承认,二是对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的协调机制。因此,仅有环境法的实施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环境法与民法的协调与沟通;也还必须有物权法对环境资源生态价值的承认。
  对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的开发利用,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开发森林、开采矿藏,已由现代物权法加以规范。而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开发利用,如人们所知道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采取防范措施等等,则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事实上,环境资源的自我调节性或环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种资源,它应该能够为物权法所承认,这就是“环境容量使用权”(也可简称为“环境使用权”)。
  环境使用权是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环境使用权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自然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也要排放一定的废弃物,使用一定的环境容量。环境使用权的客体是环境资源整体。环境容量是环境资源的整体调节能力,如我们熟知的水体对一定污染物质的降解能力、树木的再生能力等,都是整体调节能力的一部分。
  环境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至于采取何种方式取得环境容量使用权,一般由环境法加以规定。环境使用权保护的目的是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与环境容量两者互为因果,密不可分。只有保护了环境资源的更新或再生能力才能保护环境容量。
  物权立法在环境保护上大有可为
  首先,建立环境保护相邻权。在确立环境使用权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相邻权,使之从传统的相邻权制度中独立出来,以更完善地保护环境资源。环境保护相邻权是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具体而言,是“就环境污染和破坏而言,权利人因行使企业的营业权,利用自己或他人的土地经营或从事开发建设活动而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音、热量、振动、地面下陷等侵害,危害邻人身体健康和财产的,如果超过社会容许限度,则构成“权利滥用、环境侵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