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1995年3月1日服务贸易理事会通过“关于某些GATS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S/L/2),要求秘书处准备一份具备行业专业知识的特殊的专家组名单,因为解决行业争端的专家必须具备该行业的专业知识。这些特殊的专家也是总的指示性名单的一部分。
[5] 如起诉方提出请求,DSB应在提出请求后15天内为此召开会议,但应至少提前10天发出会议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起诉方常常要求在第10天召开特别会议。
[6] 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并没有固定格式,但必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争端方已经举行了磋商(常常是说明磋商的日期,但没有解决争端);争议的具体措施(specific measures at issue);法律依据概要(a brief summary of the legal basis)。
设立专家组请求可以和磋商请求一样,逐条列举某一措施违反了WTO协议的具体条款。该请求的篇幅虽然不大,一、二页就行,但请求中没有提及的问题,专家组是不能审判的。所以,有人建议请求的范围应尽量宽泛,以覆盖所有的问题,防止遗漏。但有人却主张应集中力量攻破重要的问题,以推翻对方所采取的措施;网撒得太大,可能会分散专家组在注意力,使专家组使用司法节制(judicial economy)的技巧回避审理实质性问题,出现得不偿失后果。
但笔者认为,在提出详尽的书面陈述(written submission)之前,对该措施违反WTO具体条款之处,可能会缺乏充分的了解;在收集证据,分析WTO条款,撰写书面陈述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一些重要的问题。所以,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不妨写得宽一些。毕竟书面陈述可以小于请求的范围,但不能大于其范围。当然,如果争议的事项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争端各方都是老对手了,要达到什么目的一清二楚,那么就没有必要这样弯弯绕,而是直奔主题了。
[7] 选择专家组成员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这在涉及多个起诉方时尤为突出。这不仅是因为争端方多,对专家组的人选更难达成协议,还因为可能出现请求设立专家组的时间先后不一样的问题。后来者任何同意由其他成员选定的专家组成员审理这个案件,是一个问题。如果有一方是发展中国家而要求专家组中有发展中国家的人,那么问题就更为复杂化。
[8] 要想成为第三方,在设立专家组的DSB会议上,只需口头表示即可。如果没有参加这次会议或在这次会议上还没有决定是否作为第三方,则可在会后10天内要求作为第三方。这一安排是在1994年6月21日的理事会会议上作出的。在这次会议上,理事会主席称,美国提出了第三方参加的问题;美国认为第三方如果提出要求太晚,就会给确定专家组组成等事项制造困难,还会影响第三方收到争端方提交的书面陈述。
另外,在实践中,在多个起诉方的案件中,起诉方都会要求成为彼此专家组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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