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应承诺一般允许其官员担任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任职,既不是政府代表,也不是任何组织的代表。因此,各成员不得就专家组审议的事项向他们作出指示或试图影响他们个人。
当争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之间时,如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请求,专家组应至少有1名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
专家组成员的费用,包括旅费和生活津贴,依照总理事会在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所提建议基础上通过的标准,从WTO预算中支付。
三、专家组的设立
如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DSB议程的会议之后的DSB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上DSB以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5]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起诉方设立专家组的要求首次被列入DSB会议的议题,但如被诉方不同意设立专家组,则专家组就不能设立。于是起诉方就将其要求列入下一次DSB会议的议程,或者要求DSB就此召开特别会议,结果是专家组肯定在这次会议上成立。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反相一致”(negative consensus)原则的具体体现。
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应说明是否进行了磋商,指出所涉具体措施,并提供一份足以明确陈述问题的起诉的法律依据概要。[6]在申请方请求设立的专家组不具有标准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书面请求中应包括提议的特殊职权范围的案文。
四、多个起诉方的程序
如一个以上成员就同一事项请求设立专家组,那么WTO应尽量设立单一专家组审查这些起诉,但要考虑所有有关成员的权利。设立单一专家组的请求,可以是起诉方联合起来,只写一个请求,也可以是起诉方各自写请求,而WTO只设立一个专家组审理该案。当然,在后一种情况下,各方提出请求的时间应前后相差不远,否则如何确定专家组成员就会出现问题。
单一专家组应组织审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DSB,应保证争端各方在由若干专家组分开审查起诉时本可享受的权利决不会受到减损。如争端任何一方提出请求,专家组应就有关争端提交单独的报告。每一起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应可使其他起诉方获得,且每一起诉方有权在任何其他起诉方向专家组陈述意见时在场。
如设立了一个以上专家组以审查与同一事项有关的起诉,则应尽可能由相同人员在每一单独专家组中任职,并且此类争端中的专家组程序的时间表应进行协调。[7]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