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表现在诉讼程序上,“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命夫者,其男子为大夫者;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在《曶鼎》铭文中,曶与限的买卖纠纷,就是“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证明。曶“使厥小子--以限讼于井叔”,不亲自前往。
其次,同罪不同罚,是“刑不上大夫”的又一具体表现。其一,死刑处决地点和方式不同。平民“杀之于市,于国人共弃之。”,而“王之同族不即市”,“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公族其“刑罪则----亦告于甸人”。如此做的理由是“不与国人虑兄弟也”,国人即平民,虑即为录,是因为贵族与平民不同籍不同宗,不能同等对待。所以大夫贵族要只能于郊野行刑,避免庶人见到贵族受刑之辱。这正是宗法等级之礼的映射。其二,肉刑同样是区别对待,同罪不同罚。“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这本是出于对礼的遵从,维护宗法制度的神圣,不断贵族只之苗裔。其三,未判刑的罪犯在监押期间,一般都要戴械具。在戴械具的问题上,同样是贵贱等级不同,待遇也迥然有别。“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平民犯罪,重最两手两脚都戴刑具。中罪,手足也都要戴刑具,下罪为轻罪,仅戴手械。贵族犯罪,则只戴手或足上的一种械具。贾公彦疏:“极重者三木俱著,次者二,下者一。王之同族及有爵者,纵重罪亦着一而已,以其尊之故也”。尊尊在用刑具之上也有体现,可谓周详,刑之阶级性跃然于眼前。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制度大成于周,延及后世,几乎为历朝历代的法律所确认。但也有部分学者对其成型年代存在质疑,认为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制度不是先秦古法。此部分学者所持根据大致如下:
(一)礼“始诸于饮食”,成型于祭祀之民俗,植根于生活,是一种群众性仪式习惯演化而成,不可能脱离百姓庶人而存在。
(二)礼是日常生活中行为规则的总结,是一种自然法则,庶人与大夫是应当共同遵守,君主亦不例外。
(三)“刑不上大夫”于夏商周三代无足够证据证明其存在。相反,夏桀 商纣 周厉王的残暴嗜杀闻名于世,周公亦诛管叔和蔡叔,刑不上大夫之说难以立足。
(四)“不躬坐狱讼”“刑诸甸师”只是刑的形式不同,并不是无刑,刑本身的实质没有变。即存在上大夫之刑。如果说于郊野行刑不算施刑,就是一种诡辩。如果说大夫可以减免刑罚,等于承认刑对于大夫的约束力,肯定了大夫有罪也要受刑。而且在古代亦有思想家认为无刑不上大夫之事,以许慎为代表。《后汉书。粱统传》说:“刑罚在衷无取于轻,是以五帝有流 殛 放 杀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法。---闻圣帝明王,制立刑罚,故虽尧舜之盛,犹诛四凶,---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所以防患救乱,全安众庶,岂无仁爱之思,贵绝残贼之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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