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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在中国——从法律史学的角度来考察

  21世纪中国的司法独立必定会有长足的发展。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下,从理念上确保法治的基本价值是最终实现司法独立的根本保证。我们要立足于历史和现实,抛弃古代群体本位的法治的价值系统,同时不使法治从属于任何的口号和运动。只有这样的司法独立才有可能最终的实现。相信我们会比古人做的好得多。
  注释:
  [1]梁治平:《“法”辩》,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关于国家形成的情况详细请见,周长龄:《法律的起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68-275页;张中秋:《中西传统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一章。
  [2]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8页
   [3]第一次是共工(炎帝部落的一支共工氏)和蚩尤;第二次是黄帝和蚩尤;第三次黄帝和炎帝。
  [4]梁治平:《“法”辩》,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
  [5]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近代化》,载《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
  [6] 转引自沈汉、刘新城:《英国议会政治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页
   [7]九世纪中期出现的一种由国王不定期召集的中央会议。
   [8]陈颐:《英格兰普通法形成的历史考察》,载何勤华主编:《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93页
   [9]详细见[德]茨威格特、克次著,潘汉典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373—383页
  [10] 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戊戌变法》第二册
  [11] 转引自马志刚:《近代中国法官制度》,载《政法评论》2001年卷,第104页
   [1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28页
   [13]张晋藩:《法观念的更新与晚清法制的近代化》,载张晋藩主编:《二十世纪中国法治回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4]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71页
  [15] 马志刚:《近代中国法官制度》,载《政法评论》2001年卷,第104页
   [1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10页
   [17]马志刚:《近代中国法官制度》,载《政法评论》2001年卷,第104页
   [18]郭成伟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89—390页
  [19]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近代化》,载《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
   [20]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7页
   [21]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近代化》,载《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
  [22] 国民政府左翼代表人物,于1926年8月到12月担任广州国民政府的司法总长,并任司法委员会主席。
   [23]详细见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近代化》,载《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
  [24]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0页
   [25]同23
   [26]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2页
  [27] 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近代化》,载《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
  [28]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29]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30]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31]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2页
   [32]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33] 转引自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1页
   [34]在这里“马青天”是指“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特殊的战争环境和法律制度不完备的条件下,由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同志在巡回审判实践中创造出的一种灵活实用的审判方式。其特点就是: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尊重群众的意见。因此就决定了司法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独立的。在革命的特殊条件下这种方式是可行的。但是到了建国以后,我们需要的是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独立的司法系统,这种审判方式很明显过时了。
   [35]蔡定剑 :《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93页
   [36]如,在批斗刘少奇的过程之中有这么一幕:1967年8月5日,中南海的批刘会议上,一幅画着绞索、红卫兵的笔尖和拳头的漫画套在刘少奇的头上,漫骂和围攻此起彼伏,对此刘少奇感到极大的愤怒,斗争会结束后,他严正抗议:“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这样对付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是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的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可惜在那个时代宪法都保护不了我们的主席,我们的公民,这真的是民族悲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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