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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基本精神之儒家信条

  儒家思想的一个明显倾向是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儒学家志在圣贤,穷究六合之内的天、地、君、亲、师的道理。当然儒学家在倡导入世建功的同时却只将自己定位在师道,教化上自天子下至庶人;或者希望为某个政权所用,行臣道,辅佐君主实现王道。可见儒家大力倡导的内圣外王在实践中是对君主而言的,儒学家本身并没有“内圣外王”的期待[4],此中的原因耐人寻味,作者妄测可能是由于儒学家的学者气质局限了他们的政治抱负,而这一点也许正是历代统治者大胆起用儒家学者,并极力推广儒学以致儒学始终处于主导意识形态的地位的原因之一吧?伴随定位为圣人学术的儒家思想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主导的意识形态,中国封建政治受儒学影响形成了一大特色:重视义理德性,而轻视实务和技术。犹如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在封建阶段夭折一样,中国法律制度在技术层面倾向保守和单一,比如诸法合体的立法模式;过分依赖法律解释而没有像英美法系那样广泛适用判例法;行政司法职能混同等形态。当然也正是由于这种内圣外王学术的盛行,使得人治主义理所当然地占据了统治地位。儒家认为,徒法不行,为政在人,这在内圣外王者的领导体制中当然显得非常合乎逻辑。然而毕竟所谓圣人也就意味着凤毛麟角,当政者当然不一定具备圣人素质,即使在儒学家的辅佐下也未必如儒家所理想的那样完美,因此,就为人治体制犯下一个又一个历史错误埋下了伏笔。综合上述原因,中国传统社会的体制下,一代又一代的被期待为圣人的君主,以其并未达到圣人境界甚至平凡的德性和天赋统治他的国家。而这些不可能摆脱人性弱点的统治者们所进行的政治运做及其创制的法律当然不能达到儒学家所期待的理想境界。现实情况是陈义虽高,其实难符,在人治体制中,国计民生要看执政者的禀赋以及执政者与其他人的因素综合竞合后的结果了。中国传统体制内人治运做的特征即使违背了儒学们家的初衷,现实却表明这是与其提倡的内圣外王、为政在人信条有着必然的联系的。
  4、正名行仁,趁情以施 [7]
  孔子认为“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5]而正名的依据是仁,所谓仁基本含义是“克己复礼”[6],即自在自觉地达到人的最高道德规范。可见正名和行仁是一体的两个方面,两者统一就是礼的境界。在仁的基础上正名,社会成员各依名分就可以达到礼的理想境界,这是从正向的逻辑讲的。从反向讲,如果社会成员不能遵守名分,违背了仁和礼的要求就需要法的保障。法就是要在名不正、仁不行的时候发挥作用,儒家认为法理无外乎人情(例如杀人偿命)。法就是要从人情的逻辑出发在名分和仁的原则被破坏之时通过刑罚将其恢复。因此名、仁、情三者可以说构成了儒家法理学的三位一体的要素。儒家这种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固有特征之一,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思想都没有超出这三要素所涉及的范畴,突出的例证有“三纲”学说——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其影响力贯穿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间,甚至近现代发生社会革命后依然在某些方面保留着。作者认为正是在这一点上,儒家给自己埋下了最终被排斥,而失去其统治地位祸根。首先指出,正名、行仁、趁情三者本身无可非议,问题出现是在于学术思想在发展中发生了僵化。自从朱熹提出“三纲五常”之说并被后世奉为圭臬,原始儒学就被成为了腐朽教条,进而过分束缚了民众的自由。然而伴随着进化而成长的人类社会却是在逐步走向开明:个性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民主自由信念逐渐被唤醒,这必然与三纲等等不近人情的教条发生强烈冲突。作者认为,正名和仁的标准是动态的,人情也是变化的,没有什么天理流行的纲常,是歪嘴和尚念错了经,人云亦云之后儒学的活力丧失了。任何学术,如不能与时俱进,势必被淘汰,念每及此不禁叹惋。事既成定局,不必多论,只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被曲解而损害儒学整体的正名、行仁、趁情等思想本身依然具有它的生机。对于在中国国情下研究中国特色的法理学有着启迪意义,值得我们在立法、司法、行政实践中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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