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礼治国,礼法并用
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即认为靠政令和刑罚治国,民众可能暂时不越矩,但是并没有廉耻意识,因此不是王道之根本;而如果能施行德教和礼治,则能使民众有廉耻心并能自觉守规矩。基于这种理念“德礼治国”成为儒家治国思想的一个基本点。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德礼治国已成为历代统治者所遵循的主流治国思想。遍观二十四史,可以在对治世的推崇及对乱世批判的鲜明对比中发现史书作者对德礼治国认同的倾向。中国传统法中也有诸多受这一思想影响的痕迹,比如作为中华法系标志性法典的《唐律疏义》达到“一准乎礼”;而著名的春秋决狱所依据的“微言大义”也正是以儒家所推崇的“德礼”为内容;而历代朝臣上言往往也以类似“圣人以孝治天下”等开宗明义,作为劝鉴的依据,他们纷纷以儒家德礼的某一层面作为起阐述的逻辑起点。
原始的儒家思想中并没有否定法的作用,只是在德礼与法的政策选择中更突出对前者的青睐。违背德礼除了教化,当然也少不了用法(刑罚)的手段来维护德礼的权威。只是在孔子看来德礼为本刑罚为末,当然站在现代人的角度看此处,作者认为孔子强调德礼似乎过分了,窃想莫非他是出于“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取法乎中,斯下也”的考虑?不管怎样,后世在礼法并用这个问题上修正了孔子的论调,比如明太祖朱元璋在政治实践中在更倾向于严刑治乱世的同时,接受了当时儒学家的建议认识到“威人之法,不若感人之心,敦信义而厉廉耻,此化民之本也。”这样的例证数见于史书,从正反的事例和言论都可以体会到礼法并用是儒家法律思想中应有之义。
2、宽猛相济,刑罚得中
孔子认为“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猛。猛则民残,残则纠之以宽。宽以猛济,猛以宽济,政是以和。” [3]即是说,为政之道要有张有弛,张弛互补。而张弛的度要从德礼出发作到中庸之“中”,这里的中当然是广义而言,是要综合情理、情势多因素综合判断,不能简单理解为权宜性质的政策摆动。离开德礼基础谈宽猛,谈中和就违背了儒学的本义。儒家思想这种刑罚宽猛相济的精神得到后世统治者的广泛运用,比如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学说认为,刑罚的严酷程度要和时局治乱程度想配合,乱世用重典,治世用轻典。当然统治者毕竟不是儒学家所推崇的圣人,在实践中的政策选择并不能普遍达到德礼基础上的中庸的火候要求,且往往倾向于重刑主义。作者认为,这不是儒学本身的缺漏,也不是儒学家力所能及的,学问和为政并不是能简单同一的,里面的诸多原由,非本文宗旨,便不多说。有必要提及的一点是对于重刑的反对却是儒家的传统,儒家历来以仁义为本,强调爱民恤刑,这不证自明,于是从相反角度表明“宽猛相济和刑罚得中”这一思想是以德礼为基础的。
3、内圣外王,为政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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