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基本精神之儒家信条
李立刚
【全文】
中国传统法基本精神之儒家信条
引言:
中华民族拥有丰厚的文化,儒家思想在其中处于基础地位,而深刻影响了并继续影响着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因此研究中国法律文化必然要研究儒家思想,本文即要从这个角度,提取那些成为中国传统法基本精神的儒家信条,论证其在中国传统法——封建社会的主流法中的基础地位。
关键词:儒学 核心信条 德礼治国,礼法并用 宽猛相济,刑罚得中 内圣外王,为政在人 正名行仁,趁情以施
一、 儒学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中的体现或折射
所谓儒学,是以孔孟思想为核心自发展起来的关于“格物、致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1]的一套博大庞杂的学术体系。儒学家们将自己定位为“圣人”,而以其圣人思想对上至天子下至庶民的所有人施教化,以期统治者行王道,民众尊德礼.。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强调系统化的严刑,直接的后果导致政权短暂而亡;汉初的统治思想为黄老学术,强调无为而治,据此运作相对暴秦之害而言,有利于休养民生,但逐渐暴露了由社会控制程度过低而导致的一系列缺陷;到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而将儒家思想贯彻到包括法制在内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当时出现的“春秋决狱”是典型例证,从此儒家思想为中国传统法奠定了基础,并在此后逐步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儒道交媾而成的玄学,其在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观点主要还是以儒家经典教条为依据的;隋唐时期,以“一准乎礼”的《唐律疏义》为标志,中国传统法儒家化程度达到了巅峰;宋明流行的理学在思辨层面拓展了儒家思想的领地,其影响是法律思想在进一步儒家化的同时在精致程度上得到了提升;前清,满族统治者犹如元代蒙古人一样采取夺地保民策略,并在统治艺术上充分儒家化;国民革命后,自由、民主、人权、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对应的国家体制已翻天覆地,由于这些核心原则与传统儒家信条有根本冲突,也就意味着在法律领域,儒家思想已经不再占据主导地位,但没有消失:相对于中国文化而言法律文化只是冰山一角,作为中国文化固有内容的儒学必将在深层对中国法律思想发挥各种作用,差别只在显或不显、觉与不觉上而已。
二、 儒家思想的核心信条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首先是孔子总结前代学术加上个人发挥而成的,经过孟子等后世儒学家在历史不同时期的注释、改进并在同佛道等各家思想不断交融中形成的思想体系。因此,儒家思想是多元的并有着数种历史表现形式,例如两汉经学、魏晋玄学、宋明理学、前清朴学等。然而作为儒家思想本身有着其固有的信条,这是儒学本质所在。正是这些核心的信条像血脉一样融入了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并对其产生了既深且钜的影响。择要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