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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讲稿

  ⑵ 证据分类:
  ①来源: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前者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被复制与转述的。那么被复制或者转述的就是传来证据,一般案件中应用原始证据,这就叫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主要是原件,以及证人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听,不能是道听途说。原件的复制件/证人对别人感觉之事实的转述就是传来证据。
  区分原始与传来证据主要是因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要高于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中的转述(道听途说)有一个专用名称叫传闻证据。在国外证据规则中是要予以排除的,不能作为证据,为什么呢?因为传闻证据是转述别人所言,不好当庭对质,一问就说是听别人说的,别人又没有出庭,怎么讲得清楚?而且大家知道的一句话不能三传,传来传去就变样了,不可靠。而国外遵循法庭审理的口头主义,一切证据都必须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证据。目前我国并没有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原则上只要讲明证据来源,可以查证,就予以采纳。大家不要小看传闻证据,因为行政执法中存在大量传闻证据,比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中,一般会有在场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份证人证言是由公安机关采集的,证人又未出庭,故该份证言即属于传闻证据。尽管行政诉讼中对传闻证据缺乏明确的规定,但我们在行政执法中还是要注意,作为处罚根据的证据一定要充分,可以有传闻证据,但不能全是传闻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与传闻证据相互印证。
  ②表现形式: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以人的感觉和知识进行证明的证据为言词证据,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等,特点是可以动态形象生动地反映事实,缺点是较为主观,与事实有一定差距。言词证据以外的均为实物证据,特点是较为稳定,缺点是无法指明案件线索,需要去寻找。区分的意义在于实物证据一般效力高于言词证据。
  ③与主要事实的关系: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主要事实就是何事?何人所为?刑事案件就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一个证据就有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就是直接证据,需要几个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是间接证据。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陈述就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明事实。现场笔录也是直接证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物证只能是间接证据,此外证人证言/书证根据其内容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证据。区分直接与间接的意义在于:直接证据证明力高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较为简单,而间接证据需要形成一个证据链,才能证明事实,证明过程较为复杂。
  举一个例子,为什么现在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较为严重呢?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直接证据,一个就足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且通过口供,侦查机关可以找到其他线索,所以口供又称“证据之王”,我们通过一些公安影片,也可以看出来,实际上我们的侦查机关办案几乎离不开口供。当然法律禁止仅凭口供定罪,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这叫补强证据规则。
  此外证据还有其他分类,根据举证者的不同,可以分为本证,即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所举之证据;反证,不负举证责任之人所举证据。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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