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回避制度
前面讲过了,回避是保证行政行为公正性的一个重要保障,其价值和意义不用多讲了,
行政处罚法中有两处规定 了回避制度:一是第
37条第3款在调查取证程序中执法人员如果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二是第
42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其回避。实际上二者均为决定前的取证中的回避,最关键的是决定程序中,处罚法没有规定回避。既然回避的作用在于预防偏私保障公正,那么应当回避而拒不回避的后果是什么呢?将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权力,应予撤销。
4 说明理由
专制最大的特点是恣意和反复无常,就是我们传统的帝王术中所讲的要保持一种神不可测的威严,要让臣下和百姓猜不透皇帝在想什么,采取愚民政策,老子讲“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也就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思想。而说明理由则是民主与对话的体现,也是法律关系的体现,因为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大家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是平等的。你有权处罚我,但我有权利知道理由,不服还可以起诉。说明理由,在
行政处罚法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处罚前,处罚法第
31条规定处罚前应告知处罚的理由;二是处罚后,主要体现于处罚决定书上,这一点处罚法没有规定,但是应该载明。现在法院也在讲裁判文书要加强说理。但说明什么理由呢?德国行政程序法第39条规定理由包括: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性根据(即事实/证据和法律根据)和正当性理由(裁量的根据和标准),我们可以看,要说明的理由实际上包括了事实/证据/法律/等等行政决定的全部要素,一句话,你是怎么作出该决定的,为何这样作。
说明理由的作用极大:首先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既然要说明理由,那么他在作出处罚之前就必须仔细考虑,在理由的基础上作出一个适当的决定,不然就会驴头不对马嘴。有的同志会讲,我不可以瞎编一个理由吗?不可以,一是法律不允许这样做,另外你编的理由能成立吗?法院要审查你的理由与你的决定是否吻合,能不能对上号?对不上号,法院不会撤销你的理由,而是撤销你的决定,因为你构成了滥用权力的违法行为,应予撤销。其次,对相对人,他可以了解你为何作出这个决定,这样作对不对?如何他认为不对,他就可以有的放夭地进行攻击,主张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再次,对法院和上级机关,就有了审查的标准。
5 证据制度:证据就是能据以推断/反映特定事实的材料。
⑴ 证据种类:
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一部行政程序法,对行政程序中的证据缺乏一致的规定,所以只能参考
行政诉讼法中对证据的规定,根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有:书证(以其内在属性即所记载之内容和思想来反映一定事实的证据)/物证(以其外在属性如存在位置/物质属性/自身特征等来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储存的信息来证明特定事实)/证人证言(证人对自己通过感觉器官所了解到的事实进行的陈述)/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某方面知识专家凭自己知识对特定事实的陈述,而证人则是凭自己的感觉与记忆对特定事实进行证明)/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