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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讲稿

  那么我国究竟有没有程序观念呢?有人讲毛泽东同志的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就是程序观念。我讲不对。那只是政治上的一种用语,并不是法律概念,因为大家都知道,法律的核心就是权利义务责任。调查研究中调查对象?调查主体?有没有回避?是否要听取调查对象的意见?如何调查?调查责任?被调查对象有哪些权利?调查结果要不要公开?调查结论是否影响决定?调查研究的适用范围?对调查结论不服可否救济?显然均不明确。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而是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东一部分西一部分。只在少数几个执法领域有较为完善的程序,目前是行政处罚,国家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另外价格领域也有一定进
  展。目前我国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障碍就是:理论研究不成熟,例如行政法学对什么叫行政行为争来争去,难一定论。行政程序就是规范行政行为的,在这一点上达不成共识就没办法定法。在行政程序规范范围(是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规范?还是规范其中一部分?哪些部分?)价值目标(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如何体现?)具体制度设计/行政程序的责任等方面缺乏研究深度;而且国家大/各地情况差别大,如何制定一部全国适用的程序法值得细量。技术上也有一定困难,比如现在很多行政性法律规范中都有程序规范,如何统一?综上,所以一个国家有无行政程序法构成了该国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法学发展水平的标尺,美国制定行政程序法花了9年,日本花了50多年,其中正式草案到通过花了30年,才制定了38个条款,戏称38个条款花了30年。台湾和韩国则是抄了30年,历尽艰辛。我们是抄都不会。
  在程序的价值中最重要的是公正与效率,目前值得争论的是究竟是何者优先,这涉及到制度设计的问题,目前法院也在讨论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分割来看,好象二者是矛盾的,公正难免影响效率,要效率就会不公正,其实对公权力而言,公正与效率是一体两面,互相不可分割的,我们可以想想,如果农民不交税,什么样最高效?暴力威胁最高效,国家权力能这样干吗?什么样最公平?把农民家庭情况/土地地力/劳动能力/负担能力/等等都摸清了,再进行思想动员/组织动员/争取每一个农民都自愿交税,那社会成本太大,那也不现实,关键要在中间找一个平衡点。
  贰 行政程序的具体制度
  一 功能:促进参与/保障民主(目前我国宪法在现实生活中作用没有体现出来,公民对于国家事务的管理权难以落实,有人戏称不愿作主人,愿作仆人。我认为这个任务应由行政法来完成,那就是在行政程序中,通过利害关系人及普通民众的参与,大家提意见,决定由行政机关来做,首先从程序上实现民主。民主不是空喊出来的,是做出来的,民主的首要表现就是参与。)监督控制行政权(我国历来有行政权坐大的传统,宪法也规范了监督权,但也难以落实,这可以通过行政程序中的公开/参与/救济来实现,要作出一个行政行为,首先得公开你的依据/标准,其次你要做的时候,让我们利害关系人参与,公开你的证据/想法/理由,我拿出自己的证据/想法/理由,最后你根据综合情况作出决定。对该决定不服,我还可以复议或诉讼,这不就是监督吗?)最后一个是保护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就好讲了,通过民主/参与/监督,自然行政权就会依法公正公开地代表公共利益作出决定了,自然也就保护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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