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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讲稿

  3 程序能杜绝任意
  程序就是循序渐进,依规则行事,这就从根本上避免了任意,因为你不遵守程序就会被撤销,就是违法,甚至你的行政行为无效。
  4 程序保障公开
  最近美国国会在与白宫打官司,国会要求副总统切尼公开在制定能源政策时的文件和公司方代表的名单,总统援引行政特权来辩护。该案的核心就是公开的问题,因为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是主人,那么人民作为主人就有权知道你这个仆人在干什么?是怎么干的?这就是知情权。美国一位法官讲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什么事情一公开就好办了,最怕的就是内部操作。行政程序通过一系列规范的操作规程强迫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规范运行,通过相对人的参与和监督,通过信息公开来强化行政权力运作的公开化。
  5 程序保障公正/公平
  相对人能参与行政程序本身就是公平的体现,其次,通过相对人的参与,大家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沟通交换意见,相互交换证据,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一方面可以促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的想法/法律依据/证据,消除一些误会和抵触情绪;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行政机关掌握自己在调查取证中没有考虑到的一些情节,防止因考虑不周而错误作出决定。如行政处罚法29条规定了2年的处罚时效,违法行为过了2年就不能处罚;第25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法不予行政处罚,这几条都是行政机关往往不会考虑的,通过沟通就会避免错误,作出公正/公平的处罚,避免在行政程序中犯错,然后再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也便于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的执行,达到双赢。
  三 行政程序的起源及概况
  从世界范围内来讲,程序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有两个部分:一是任何人都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就是说你不能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如果你是这个案件的当事人,那就必须有独立的第三人来裁判,不能由你一方当事人说了算;如果你的朋友/爱人或者其他人/其他利害关系与你有关,那你也不能当这个案件的法官,必须回避。二是在作出不利的决定前,必须听取利益受影响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利益受影响的人有权为自己辩护。这实际上就是决定要公开,要说明理由,要允许利害关系人举证/申辩和表达不同意见。我们可以看看,英国人早在几百年前就有了高度的程序意识,也就是鲁迅先生讲的FAIRPLAY,真的很宝贵,这种和平/理性尊重的处理问题的智慧,我看要比那种“对同志要象春天一般的温暖,对敌人要象秋风扫落叶般的无情”要高明得多,正是这种智慧奠定了今天英国/美国的法治大厦,所以前年我们看到小布什与弋尔争总统的司法大战,最后胜利的不是小布什,而是法律,是程序。
  英国的自然正义是不成文法,在成文法方面,世界范围内经历了三次立法高潮:第一次:最早将行政程序法律化的是1883年的普鲁士邦,制定了行政法通则,1929年,德国法学家就提出了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建议。其后,奥地利/捷克/波兰/南斯拉夫/保加利亚/希腊;第二次:美国1946年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其后西牙/德国/奥地利/瑞士/法国/英国;第三次:20世纪90年代。葡萄牙/日本/韩国/荷兰/澳门/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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