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讲稿
赵德关
【全文】
行 政 程 序 法 讲 稿
壹、行政程序概述
一 定义: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步骤(必须经过哪几个阶段,例如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裁决要遵守传唤/讯问/取证/裁决四个步骤)、方式(就是作出行政行为的方法和形式,如采取口头还是书面,要不要公告等等)、顺序(主要指步骤或者几个行政行为之间时间上的前后关系,在行政法上有一个著名的原则就是先取证、后裁决原则就体现了这一点)和时限(就是时间限制,主要是防止拖拉)我们看,通过以上四点的规范,基本上就可以保证行政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 行政程序的价值
有一个学生曾经问我,歹徒开枪从来不遵守什么程序,为何警察开枪却要这样那样呢,这不是找死吗?我当时回答说因为你是警察,代表的是国家权力。歹徒可以胡作非为,但你国家就不可以,不能单纯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正如犯罪分子可以残忍地肢解受害人,那国家能不能把犯罪分子处死并予以肢解呢?国家权力不受监督就会导致腐败,其危害性要远远超过暴力。现代宪政的核心理念就是有限政府,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法律有效的控制。所以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就是:对国家权力,没有授权就不能去做,而对私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做。国家必须积极地执行法律,按照法律作事,这才是法治的体现,而对私人,只要消极地不违反法律就可以了,因为私人需要自由。对权力的限制包括实体和程序。程序甚至比实体还重要,这里面牵涉到一个程序的价值问题:
1 程序能实现普遍的平等和公正
今天的社会是一个利益分化/价值多元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是无法实现实体即结果的平等的。比如一个社会有10个人,有10元钱,怎么分?每个人1元公平?那有的人就讲了,给我4元最好,因为我有经商才能,我可以拿4元钱去创造新的财富,1元钱根本办不成事。但给了你4元,那就有人一分钱也没有,他肯定不答应,甚至会饿死,这10元怎么分都不能让每一个人满意。最理想的办法就是按照能力分,能力大的多分点,能力低的少分点,但同时也要照顾到低收入人的利益,不能分化太厉害,在效益的同时兼顾公平,但这种分法所实现的是相对的平等和公平,而且是现实中永远也无法做到的。所以结果的普遍公正是无法实现的,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不管做什么事,总有人说好,有人反对,众口难调。再比如说打牌,不可能大家都赢,或者都输,结果肯定是不平等的,但程序就不一样了,我给你每一个人出牌的机会,你的赢输就看你自己的运气和能力了,这样的安排能保证每一个人最起码的公正,也是社会各方都能接受的,是普遍的,也是最能促进社会进步的。
2 程序能体现效率
一个地区洪水漫延,伤及无辜,什么原因?是因为大水漫出了河道,漫无目的地乱冲乱撞,所以造成了危害,也就是说程序出了问题,如果河道正常,河水顺其自然,则不会为害。有一次我从南京去宁波,高速公路只要五个小时,可走普通公路,那就不知道会有几个小时了,为何高速快呢?是不是车子好呢?肯定不是。是不是高速路面好呢?是好一点,但最关键的不是路好,最关键的是规则,是程序,因为你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可以勇往直前,要超车有超车道,车子坏了乖乖靠边站,不用照顾会有人违反交通规则,会有人突然横穿马路,会有那么多的红灯,会有那么多的收费站,所以高速快的不在于路,而在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