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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下的角色:论WTO与UN的互动关系

  3,上文已经提出,联合国和WTO之间是平等的国际组织,不存在隶属关系,而对于联合国下属机构,主要是指那些专门机构,则应该受到WTO规则和组织机制的约束,不能仅仅因为联合国的存在而游离于WTO机制之外。例如在谈到WTO与UNCTAD的关系时,有学者指出:“……目前突出的问题是,不能让UNCTAD游离于世界贸易体制之外。UNCTAD作为最具普遍性的政府间组织,应该和WTO同时成为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世界贸易体制是以WTO为代表和组织协调机关的,WTO的发展也并没有走到尽头,相反随着谈判的逐步深入,WTO对于全球多边贸易的调整也不断在内容上深化,在范畴上扩大化,因此,如果说要将UNCTAD纳入世界贸易体制,就必然意味着将其归入WTO规则和组织机制的约束。这是与联合国在本质上起辅助作用相联系的。除此之外,对于世界银行组织,IMF的地位的重新定位也应该基于此作出探讨。这里不存在“吞并”,不存在孤立或削弱联合国的问题,笔者希望强调的是对世界经济体制的调整应该在实质上进行突破,最主要的一步是如何在体制上融合,在基本原则上达成共识,在行动步骤上协调一致。同时,这里也不存在组织上的归并,UNCTAD,以及世界银行组织,IMF作为联合国的组成部分是不需要也不容许更改的,因为这会影响联合国的整个组织结构,调整的成本太大,同时也不利于联合国发挥自身的作用(这会在第三点中提及)。
  4,同样,WTO的发展从一开始就不是也不应该是“自给自足”的(self-contained regime)。 作为全球合作的一根支柱,WTO应该在其他国际事务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并以开放的姿态接受其他组织的建议。这一点集中体现在WTO应积极参与国际公法体系的发展上。例如在国际环境问题,劳工待遇问题等方面,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主导作用必须依靠WTO的组织系统的支持,基本原则的渗透,甚至是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所确立的对于相关案件的判例。前两者主要发挥的是支持和影响的作用,而后者则协调行动,并使得联合国或者是WTO的决议行之有效。
  第三,从某种意义上说,联合国更倾向于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倾向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因此在有关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问题上,联合国对于WTO的建议、协商、咨询和引导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WTO的发展进程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是最主要和突出的,前者大踏步的促进贸易自由化,但却无法承诺保证自由化了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是安全的;后者则希望限制自由化的发展以保护国内幼稚的产业,或者是保护国内的利益集团。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由化的深入将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不利影响,尽管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也会从自由化中受益,但仍无法避免贫富差距的扩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最终建立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基础上,而WTO则对此关心甚少,这一方面是由于发达国家在WTO各轮谈判中的技巧和要价能力,另一方面也与WTO自身的基本组织机制有关,例如投票制度,谈判制度等。相反,联合国在经历了殖民地国家的独立运动和发展中国家的长期斗争后,更倾向于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进入WTO的中国如何充分利用联合国的舞台,利用联合国对WTO的建议、协商、咨询和引导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也应该促使WTO体系中建立起有效的制度以保证联合国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建议能得到充分的考虑和贯彻,而《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5条的两款规定 似乎显得抽象和不具有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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