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进行全面的合作,这一职能包括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的大部分关于国际事务方面的职权。主要有监督裁军和军备管制,关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建议或决定采取不牵涉到使用武力的措施(包括经济制裁)和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武力行动。
其次,就联合国的二级机构: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而言,增进社会(包括托管地区)的发展则是相对重要的。这种职能主要体现在:① 做成或发动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与报告,并得向联合国大会、各会员国和有关专门机构提出这方面的建议。② 同国际各非政府组织、甚至经有关国家同意后同该国国内的非政府组织咨询有关职权范围内之事项。
第三,就联合国的若干专门机构来看,它们对于国际经济的管理职能更为具体和全面,尤其是世界银行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由于它们是属于联合国体系内的专门机构,因而其存在使联合国具有具体协调经济活动的色彩。
相对而言,世界贸易组织则是契约性质的,主要体现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成果的开放性,随着新一轮的谈判的展开,新的议题不断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管辖范围中;同时整套WTO协议以一揽子的方式规定了各国的大部分权利义务,而对于一些敏感部门和不发达国家则作为例外,这种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的约定方式,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导致一些学者否认WTO的国际公约的性质。对于WTO的职权的规定散见于乌拉圭回合的各项协定和决议中,主要包括了:① 调整和评审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同时包括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② 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和对谈判结果的执行提供框架;③ 在货物贸易领域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统一适用争端解决程序;④ 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从上述的分析中不难推导出,两个不存在隶属关系的组织对国际经济问题共同作出调整时,必然存在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相互协调与咨询,最终实现政策上的统一的互动关系。WTO与联合国之间的互动关系主要体现在WTO与联合国的若干专门机构的联系上,采取的形式则可以是国际组织之间,也可以是成员国之间的,还可以是国际组织的分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二、合作填补空白,协商调和重叠。
世界贸易组织仅仅是在传统职权上继承了GATT,而在组织结构、内容形式上均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每一轮回合的谈判都赋予WTO新的内容,从乌拉圭回合纺织品协议的“回归”,到新一轮回合在农产品、环境标准、劳工待遇问题上的争论,没有迹象表明WTO所涉及的管辖范围会在什么时候走到尽头。从理论上说,贸易问题本身即和许多问题交织在一起,希望为WTO体系所及之处划个界限是不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然而作为经济的联合国,当WTO以迅猛的速度发展的时候,许多学者都不免开始探讨,联合国在面对WTO时的“尴尬”和应选择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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