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
舒伟健
【全文】
也谈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
-----兼谈行政刑罚制度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在法学理论上是十分重要的概念,通常情况下,国家主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但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惩罚是行政处罚.[1] 而国家司法机关对违反有关刑事法规而构成犯罪的人或组织给予的惩罚是刑罚处罚。
作为行政法与
刑法这两个部门法,存在着诸多区别。同样,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之间也有明显的区别:第一,处罚适用前提不同,行政处罚是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相对人的处罚;而刑事处罚是针对违反
刑法的犯罪所作出的。第二,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行政法律规范;刑罚处罚依据的是
刑法。第三,处罚的种类和重点不同,行政处罚包括财产罚、申诫罚、人身罚、能力罚等;而刑事处罚主要是财产罚和人身罚,人参罚是其重点。第四,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的作出主体是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而刑事处罚的决定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五,处罚的作用不同,两者皆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之目的,可侧重点不同,行政处罚注重对违法者的教育;而刑罚处罚则偏重于对犯罪活动的打击。此外,两种处罚作出决定的程序亦不同,行政处罚的决定根据行政程序作出;而刑罚处罚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
虽然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之间存在诸多区别,但它们又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都有相同的目的。其次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都是对行为人或组织的不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再次,两者均以国家名义实施,实施主题都为国家权力的代表。另外,两者遵循相同的处罚原则,如处罚法定与罪行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等等。两者对行为人的罚则均包括人身罚与财产罚等。
可见,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是分别针对不同的违法者所采取的两种性质互异而又有相似之处的制裁措施。违反行政法者应受行政法制裁,违反
刑法者应受刑法制裁,这本是顺理成章的事,可在现实某些情况下往往出现问题,如两者违法行为区别不明显,情节轻重与危害社会程度的差别不是很大。[2] 或是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规和刑事法规,因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相竞合的情况。前者则需要依靠办案人员的素质水平加以恰当区分和处理。[3] 而后者则涉及到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在适用方法上的衔接问题。从行政法方面来看,目前我国的许多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主要有着几种情况:1、规定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明确规定某种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某项条款追究责任。[4] 而从
刑法方面来看,
刑法的制定与修改往往是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全国人大只有通过“**决定”“**补充”等方式对
刑法进行完善,何况在我国刑法中还出现空白
刑法、空白犯罪构成等现象。因此,我们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对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抉择中常处于两难境地或是出现两者都进行,出现重复处罚,侵害相对方利益的现象。所以行政处罚制度也相应提出来并成为法制健全的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