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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主观责任

  如果说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不法的意志,又有违反注意义务的因素,那么真正对行为起决定作用的,只能是驱动实施过错行为的不法意志,而不可能是违反注意义务的空白心态。如果把违反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犯罪的主观责任要件,那就恰恰是抓住附属在事物内部的次要因素,而忽视了起决定作用的主导因素。
  笔者认为,主观上的不法意志,才是过失犯罪主观要件的基础,也是界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根据。在实践中,从过失行为中把握判断其内在的不法意志,既有客观性,又有确定性,更有可操作性。至于能否预见发生危害结果,充其量是个过失的程度问题,仅能作为责任大小的辅助情节。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地揭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主观责任。
  四、 不法行为造成损害应负法律责任
  一般地来讲,法律规范必然要反映或者包含着一定的自然法则。当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社会共同生活规范时,也就程度不同地违背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违背客观规律就必然要遭到规律的报复性制裁。客观规律的报复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它不一定对规律的违反者本人造成某种损害,更经常的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当行为人违背客观规律而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失时,自然就产生了行为人对其行为负责的问题。”⑥对此,既不能因行为当时不能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使有过错的行为主体免于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以后果的大小论责任而形成客观归罪。
  在过失犯罪中,行为在客观上产生了严重的危害结果,而行为却产生于主观上轻微的不法意志。这是一个因果锁链,即:不法意志→过失行为→危害结果。一头是轻微的不法意志,另一头却是严重的危害结果。正是这种两极分化的因果锁链,一直困惑着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从而也制约着刑事立法、执法的进步与发展。
  笔者认为,由于不法的意志行为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即使行为时不能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也不应免除其法律责任,更不应称之为意外事件。但是,这种过失的主观过错相对较小,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相对可以给予较轻的,其中包括刑罚种类较轻的刑罚处罚,同时由其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籍以降低过失行为的社会危害。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的有效衔接,消除不应有的错位与矛盾,从而理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连贯与统一。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平与安定。
  
   作者单位:郭宜之: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
      郭应之: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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