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不法意志是过失行为的心理动因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行为表现为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身体活动。一个具有行为责任能力的人要做什么事情,如何去做,都是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主观意志作为一种思维形态,只有当它能动地把人的身体及其器官作为物质载体,并且通过运动作用于客观世界时,才能达到预期目的。仅有主观意志而不进行客观举动,那是单纯的心理想象。只有客观运动而没有主观意志,则成了无意识的动作。
建立在意识基础上的主观意志,是指为了达到预期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主观意志的性质及其表现形式,与主体意识、知识、个性、世界观以及客观环境有直接影响。意志心理不但具有主观能动性,而且决定行为的性质及其活动方式。在同样的场合下,各人的行为具有各自不同的性质及其表现形式。骂人是侮辱人格,打人是侵害人体。这是人所共知的行为规范。而打人骂人,恰恰是错误意志支配行为的结果。
意志是行为的内在根据,行为是意志的客观形式。如果没有主观方面的错误意志,就不可能发生客观方面的过错行为。因此说,能动的主观意志,不仅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而且不可避免地存在于过失犯罪之中。过失不同于故意的本质所在,那就是主体只有支配行为的意志,却没有追求或者放任犯罪结果的恶念。虽然没有犯罪的目的,但却未必没有其他不法的目的。问题就在于过失行为的结果背离了主体的主观本意,超乎原有意识和意图之外,并且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
之所以能把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的意志准确地区分开来,唯一的界限就是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最一般的形式而言,是主体的意识中对行为客观要件的反映,并且表明主体对这些要件的态度……正确的理解某一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内容,可以使我们高度精确地给所实施的行为定罪。”⑤违法的故意和犯罪的故意,各自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决定了各自的本质属性及其形式特征。任何一个具体的主观故意,其内容都具有自身的多重性。首先具有一般故意普遍具有的主观能动性。这使其与不可抗拒的外力作用以及无意识的本能相区别。其次每个具体的故意必然具有其特有的目的性,使之能把此种故意与彼种故意区分开来。例如强奸和抢劫同属直接故意,但其各自追求的具体意图却截然不同。又如打人一拳与持械伤人都是故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但意图侵犯的程度不同,方式不同等等,又决定了各自的法律性质不同。
犯罪的主观故意,是指主体对犯罪结果所持的追求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而过失犯罪主体对其行为的心态,与对行为结果的心态截然不同。本文所述过失行为的意志,是指主体对其过失行为所持的知错而为的主观心态。过失行为的主观意志,与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具有质和量的差别。从质上说,前者追求的是一般的不法目的;而后者追求或者放任的则是犯罪结果。从量上讲,前者主动实施过错行为,但对行为的结果并无意识;而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但明知会发生危险结果,而且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既要看到过失行为中的意志因素,又不能将不法的意志和犯罪的故意混为一谈。
主观意志没有犯罪内容,但却具有明显的不法性,这是过失行为的本质所在。主体即使不能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对其行为的不法性或者不当性,则是应当意识到的。无论是推人一把还是打人一拳,行为主体不仅能够意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而且必然追求着特定的不法意图。即便是举铁镐在他人头顶喊不许动,其动机也可能是开玩笑。但把玩笑开到这种不当的危险程度,他完全能够意识到对方抬头时,有可能碰疼或者撞伤头皮。明知是不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却执意为之,且又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岂是意外事件能够解释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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