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先生在拙文中实在找不到雷同文字,于是就几个零星的观点(包括前人的观点)发难。其中,关于《远东》抄袭例证的现象、设例随便等观点,都在语言学界应属层次不高、独创性不强,和表达方式的总体可选择性差的“思想”(这两个概念可参考钭旭杰、沈照宇于2002年3月19日北大法律信息网发表的“试论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也就是说张王李赵几个学者都可容易地看出这两个现象,而且说出这种现象的话的方式也会整体上趋同(认识与表达的唯一性)。在这类问题上,随意认定字面与例证支持都彼此独立的观点一方是抄袭另一方,则会使学术活动难于开展。
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能成为对思想的垄断。某作者头脑里产生过的思想,不能再不允许他人在独立工作论证中在头脑中产生。被证明属于不谋而合的智力产品在知识产权上两者的地位彼此独立,发表在先的作品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与其雷同作品的产生(以上几点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张民“从我国抄袭认定的实践看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中国律师》1994年第12期)。根据台湾的著作权法规及其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独立完成的内容有交叉的两作品不论时间差异,无论初创与否,只要文字表达不同,一律判为巧合。两者均属创作,均受保护。证明著作系独立创作所得,是诉讼成败的关键。“他人著作中属公共财产之思想、构想、观念、概念或原理等均系可接触者,只要接触后本于自己独立之思维而有不同之表达,即可受著作权之保护”。对于已有思想、概念、观念推陈出新者也享有著作权。(见“著作权家族”网)梅先生把纯属先前多人的观点(如《修订版》括注完备)和外语界关于港台大陆汉英词典与汉英翻译的准确与地道矛盾的公共话题与观念(见于多种文献,也可由文献得出结论),用来指控我,在法律上是十分成问题的。
王毅在“论抄袭的认定”(《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认为:作品完成的时间认定往往是十分复杂的问题,创作事实一般分为创作行为与创作成果,所以多强调以创作的成果完成为时间的标志。但根据国外(如法国的《
著作权法》),不论公开发表与否,只要作品完成,即被视为创作。今年3月15日出台的《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就保护他人未发表的作品(禁止“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在我国司法习惯中,剽窃他人未公开发表的文章或讲义,也构成剽窃。当作者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付出大量劳动时,后面出现的含有相似成分的作品不构成剽窃(金帛,“论对剽窃的认定”,《晋图学刊》,2001年第4期)。已经完成并在梅文发表之前就已间隔地投稿几家期刊的拙文,应享有保护。
指控他人剽窃观点应附有排除合理疑点的分析。梅文说,“事实上,侯文也的确比稍前出版的拙作论述面更宽些,某些方面也更深入些。”这明显说明梅找到的只是个别相似点,是只言片语的,因为梅承认了,在这几个相似点前后的具体论据与展开都在内容上、深度或广度上不同。梅先生应沿着这种感觉继续排除合理疑点。世界上事情往往是阴错阳差的,为了充分保证不冤枉一个好人,不诋毁他人的学术声誉,我们在判断上一定应采用西方司法中定罪前要排除“合理疑点”(reasonable doubts)的做法。就像美国60年代著名话剧“Twelve Angry Men”(十二位愤怒的人)的陪审员一样,因1人对“合理疑点”的深究,由起初11比1的有罪判定,而最终形成12:0的清白判定。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中。梅先生将他人的观点、行内常识性东西都说成是自己的,独揽词典中俯拾即是的、常人一望即知的抄袭现象与设例败笔的发现,并以此无端怀疑,无视笔者大量的穷尽性、统计性的独立调查及与梅文个别说法部分重合后面的不重合的大量学术见解。而用匿名信漫骂,是十分不妥当的。旧谚云,“县官漫漫,冤死者半”。控人剽窃,是极其严肃的、政策性非常强的事情,草率行事,不计后果,对他人,对自己的学术道德声誉都不利。对态度不慎重者,学术批评就是双刃剑:一方面,指控他人剽窃,是捍卫学术尊严,维护自己对成果的权利。另一方面,指控严重失实,就可能构成对他人学术成果的不尊重;严重的,还会造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对此,应该有充分的认识。
六.控人剽窃应慎重、有诚意
梅先生拿“文人”(写文艺作品或一般文章的人)的态度而不是“学者”(写学术文章,懂得本学科常识与创新区别的人)的态度,无视笔者的长期辛勤劳动,与大量材料积累、精选与论证,把他人确有证据证明且互相认证、逻辑联系紧密的观点也窃为己有,妄自低估他人的学术研究能力,草率指控在立意、论点、行文、研究方法、数据、语料上独立创作的拙文。这种不当做法,是真正的学术建设需要好好研究的。
对于学术批评,国外一直强调“informed criticism”。笔者多年来还没见过、也拿不出满意的译文。姑且叫作“基于学术的批评”,也就是“懂行的批评”。《世界经济与政治》主编王逸舟教授说,“学术批评不光要有勇气,更须具备扎实的学术根底,拥有平常人不拥有的‘望远镜’和‘显微镜’。真正的学术批评文字,必须是在透彻了解批评对象所在学科领域之前沿问题的基础上方能写出。”(见2002年3月31日“学术批评网”)指控剽窃观点,不能像个小学生,逐行搜寻见到全篇有几个相似的说法便沾边就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