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法官们经常抱怨说现在的陪审员很难请。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为其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另一方面,许多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也不到位,他们就像法院的廉价劳动力。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于是,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亟待改革。
四、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关系
陪审制度作为民主政治的天然伴生物,经过几千年的风雨至今仍然风光不减。纵观世界各国,尽管各自的政治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其中很多国家都存在陪审制度,有的国家甚至以之作为自己国家民主的标志。这些都可以说明陪审制度是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本文拟从六个方面论述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的这种必然联系:
(一) 公平正义: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共同价值取向
追求公平正义是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所共有的的价值取向。
民主深含公平精神,尽管公平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式,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5] 但是公平正义总是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并成为民主政治所追求的根本价值。正如罗尔斯指出的,“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6] 而公平正义表现在司法活动中就是司法公正,就要求“平等对抗”。肖扬同志指出的,“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法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17] 诉讼中的司法公正体现为诉讼双方全力义务的均衡、诉讼地位的平等。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立面的公诉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起诉权,无论是在机构设置还是在人员设备、经费来源等方面,公诉机关都具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不可比拟的巨大优势。而绝对的权力往往导致权力的异化。这时,为了均衡双方的力量,就需要第三方的介入来制约公权力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体现民主。陪审团是合适的第三方均衡力量。
由于陪审团的组成成员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自同一社区,因而有条件了解他们,知晓案件的事实真相,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另外,也因为他们生活在一起,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同情,偏向与他们,这种“偏向”也不失是一种制约公权的有效因素。
陪审团制度,可以防止司法活动及司法制度官僚化。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使得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过分追求规范化,在实践中容易导致司法机关行政化。法官常年从事审判工作,容易导致墨守成规、对案件产生麻痹感、冷漠感,从而陷入官僚化的境地。而这些弊端的存在,将会阻碍司法制度的发展。公民参与司法活动,可以为司法活动注入活力,防止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流于一种机械化作业,促使司法贴近民众的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
(二) 民众参与: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天然契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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