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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

  3、对最广大人民的民主和对敌对分子的依法专政相结合。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享有民主权利的人民的范围十分广泛。全体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依法享有民主权利。最广大的人民享有最广大的民主权利,同时依法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
  4、以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确保人权的真正实现。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民主。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下,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现出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广泛性;二是平等性;三是真实性。
  5、以民主集中制保障民主政治正常有序地运转。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具有广泛性、权威性、有序性和有效性,保证了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保证了我国民主政治的稳定、正常运行。
  总之,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人民真正需要的民主,是人民普遍享有的民主,是能够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的民主。虽然它同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许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是只要我们坚定对马克思主义,对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念,只要我们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的走下去,我们就一定能够使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日臻完善。
  二、   陪审制度概述
  陪审一词,英美法系称为“jury”、“acessor”。[10] 德国法中称为“geschworene”、“volksrichter”、“ehrenamtlicher beisitzer”、“sohoffe”。这些概念实际上具有不同的含义。陪审制度最早出现于雅典,公元前6世纪, 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梭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法院。[11] 这大概是西方国家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
  在普遍推崇法律的职业化(Professionalism)的今天,由普通民众参与审判的陪审团制度仍然存在,表明陪审制度具有起存在的价值。在西方国家,陪审制度既是一种诉讼程序,又是一种审判方式。
  陪审团可以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本文中的陪审团就是指小陪审团。陪审团12名当地居民组成,陪审团的职责是在审判过程中协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12]
  在我国历时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陪审制度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不过在上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人民解放区实行过人民陪审制度,这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人民陪审员采取临时邀请的方法产生。[13] 1978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重申了1963年“通知”中的有关规定。[14] 毋庸讳言,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是按照前苏联陪审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当然从根源上来讲,它也是受了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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