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体系强制
王轶
【全文】
“中国民法百年:回顾与前瞻”第二场
主席: 王小能教授
主题发言:王轶博士
评议人: 谢鸿飞博士
王小能教授
王小能:今天的主讲人是王轶博士。他给我们带来一个非常新鲜也是非常有意思的话题,民法典的体系强制。首先有请王轶博士。
王轶:谢谢各位老师和各位同学。非常荣幸能够在一个严肃又充满欢乐的气氛中展开我的报告。我的题目是《民法典的体系强制》。可能由于体系强制这个词用的比较少,让人觉得是一个新的话题。其实民法典的体系强制与民法的体系化之间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谈到民法的体系化,很多学者都展开过专门研究。我只不过是选择其中一个具体问题来展开今天的讨论。我准备分成两个部分来报告。第一部分,介绍为什么要提出民法典的体系强制,它的实践价值和学术意义体现在什么地方。第二部分介绍它具体包括那些内容。
提出民法典的体系强制的概念,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首先,它辅于法治国家理想的实现。建立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们国家对社会治理结构进行改造的非常重要的目标。从形式上判断法治的水平一个简单的标准是类似事情得到类似处理实现的广泛度。民法典的体现强制即包含在立法的层面对类似问题应作出类似规定。
第二方面,它与民法学的科学化有关。法学作为一种职业,是建立在特殊的科学基础上的职业。民法学与科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划等号。但19世纪以来的学科划分。不管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还是社会科学,从来都不承认法学是其中一员。民法学的科学地位一直是受到质疑的。学者们为民法学的科学化做了很多努力。其中包括把逻辑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引到民法当中来。但逻辑的推演不能掩盖价值判断的主观性。所以,引入民法典的体系强制问题可以有效限制民法上价值判断的任意性,使价值判断能够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从而具有相应的客观性,为民法学成为带有科学性的学问找到相应的理论基础。
第三,它与建立民法学的学术平台有关。在很多制度性的民法讨论中,分歧很大。原因之一是缺少一个最起码的学术平台。提出民法典体系强制,可以建立起对制度讨论的最起码的学术平台。
第二部分,介绍一下民法典体系强制的具体内容。为说明的便利,我倾向于把它区分为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是实体意义上的。主要强调价值判断上体现的体系强制。近代民法和现代年民法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合同自由、所有权神圣和自己责任,这是民法最基本的三项理念。这便是对相关问题做出价值判断时最基本的标准和依据。而它们又都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所以,私法自治原则就成了所有民法问题价值判断的最终标准,也成了民法内在的法律信仰。这便产生了一种体系强制,即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既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有明确的依据。但是,在民法典上,设置私法自治和意志自由的例外时,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可以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很多定义的问题从制度性的考虑转向价值判断,并转向对自由的限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