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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周旺生:下面请杨立新教授作评议。
  杨立新: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加紧制订《中华人民共各国民法典》。这在中国民法的发展史上,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
  在此之前,我国立法机关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加上正在制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已经构成了基本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订,将最终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建设的法典化。
  民法的发燕尾服,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建设同样如此。我国制订民法典,不仅仅要借鉴国外的民事立法经验,同样应当借鉴我国民法建设历史提供的经验教训。正所谓“温故而知新”是也。
  在中国民法发展历史上,有一个最伟大的历史转折,那就是清末民初进行的民法法典化的“变法”。在这个时期产生的两部民律草案,忠实地记载了这样的历史转折,并为最终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大清民律草案》尽管由于清延的讯速覆灭而未及正式施行,但是它第一次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引进了西方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和编纂方法,使中国民法史出现了划时代的进步。
  《民国民律草案》的主要变化,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在总则编削弱个人主义色彩,弱化私权观念,同时增加对外国法人的规定,以适应各国通商的需要;二是将“债权编”改为债编,更强调保护债权关系双方的利益,而非只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三是在物权编中删除仿照德国制订的土地债务,重新规定中国固有的典权制度;四是在亲属编中改变了《大清民律草案》已经有了进步的规定,更多地因袭了封建礼教的内容,扩大家长权,强化封建包办婚姻的制度,在继承编中也增加了宗祥继承等封建制度。相比较而言,《民国民律草案》的内容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大大的倒退。这瓜了北洋政府的政治主张和法制思想的反动性和落后性。
  《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律草案》具有以下重要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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