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句话说,并不是西方向中国靠拢,更不是维护人格独立和人格尊严,作为现代法的目的,发生了改变,而是为达到目的的手段修正了。这是一场关于工具的反思。顾全社会公共利益,并从这一角度纠正以往极端的个人主义思潮,是为了更大地实现人的价值。这个“人”,既是个体的人,又是类的人。从这一认识出发,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义务本位”,绝不可与西方的“社会本位”划上等号。在传统的中国法律中,即使出现某些权利受到保护的结果,那也只是作为维护政治秩序的副产品。个人,还匍匐在皇权的淫威下,地位卑微。个人权利,也没有获得不证自明的正当性。而晚清以来被迫进行的法律改革,并非以人的觉醒为前提,而是出于富国强兵的目的。人的地位,仍然没有在法律中得到确立,或者,即使确立,也是作为宣言性的,而非具有可诉性。换句话说,通过移植西方民法,出现了维护人格尊严,保护个人权利的现代化民法法典文献,但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文字形式,而并不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生命力。如果说,民法的现代性仍然以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为特征,那么,由于“富国强兵”这一异化于“人”之外的目标,以及不久后“社会化”思潮的持续牵引,已经使得民法与社会相契合的历程,不但没有因为出现一些现代色彩的法律文献得以完成,反而变得更为错综复杂。
对于那种因为追随社会化思潮而抹杀个人价值,以及不能以独立的立场对社会化思潮在中国的意义进行反思的状况,他感到深深的焦虑。为此,才有了对早年认识的反思。这些反思,不王伯琦先生本人而言,其中必有无数沉痛与曲折。然而,由于这一自觉的反思,也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并为民法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从这一点出发,其努力值得后来者的尊重。至于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法社会化”思潮及其理论发展,作为西方民法学最新理论在中国社会中的一场难得的试验,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仍值得后世反复琢磨。
有学者认为近代民法理论已经黯淡无光,“21世纪是私法社会化更加蓬勃发展的时代”。如果这一命题是指西方民法学,则无话可说。如果这一命题放在中国民法学的现代化语境中,则仍有商榷的余地。
但是,由于这引起社会现象的突出色彩,也容易因叶障木。事实上,在中国法学界,片面强调“私法社会化”的论调正在形成。这些论述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不再将私权保护与私权的“社会化”视为可沟通的统一体,不再将现代民法看成由近代民法发展而来的,并仍将继续发展下去的一个过程或系统。而是单方面强调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相割裂的内容,进而忽略或抛弃近代民法中许多珍贵的思想。这些珍贵思想的核心部分,就是对于私权价值的肯定,以及在此肯定基础上获得的丰硕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既包括私权种类、体系和原则,也包括私权的研究方法等。没有这些成果为基础,难以想象“社会化”研究能够有效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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