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体例的创新相对于法典的内容而言无疑是第二位的问题,体例设计得最合理,最科学,最人文化,内容却是陈腐的、保守的、晦涩的、落后的甚至是反人文的,那就真成了旧酒装新瓶。现代化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判断,是相对的,法国民法典在它诞生的当时是最完美、最现代化的私法典,德国民法典在它诞生的当时也是最完美、最现代化的私法典,尽管二者体例差异甚巨,但在立法当时都不失为符合现代化的标准。当然,它们也都同时是一种新的体例的创造者。所以,我想,判断我国民法现代化的标准,一个是法典的实质内容,一个是法典的体例设计,二者要兼顾,但孰重孰轻是应当明察的。尤其要避免新瓶装旧酒的现象。当然,认为只要内容规定得好,体例怎么设计,篇章怎么安排都无所谓的观点是十分不足取的,也是需要防止的。
我在1993年写过一篇论文,题目就是《民法典——我国民事立法的必由之道》。在那篇文章里,我对我们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提出了一些设想,主要想法是:编纂思路上以德国民法典为范本,结合我国民事立法的经验和民法理论成果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与《
民法通则》的延续性,将民法典分为六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第四编,知识产权;第五编,亲属;第六编,继承。当时的想法是:第一,总的体例设计思路应当是德国式的,潘德克吞式的,但应当有所发展;第二,知识产权应当独立成编,19世纪的私法典中没有知识产权的一席之地是由于当时的科学、技术、文学尚未像今天这样受到高度重视,现在情况迥异;第三,债法的体系不宜打乱,且需与物权法相对应,所以侵权行为不应独立成编,
合同法也无须独立成编,否则债编显得太难看,不协调;第四,亲属与继承仍各自成编;第五,人格权本应独立成编,但一则考虑到总则中自然人一章主要就是写人格权,二则单独成编内容较少,难以与其他各编协调,故只好委屈它在第一编中。现在看起来,这个体例的大部分结构和内容与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的主张是接近的,但也有不同之处。但到今天,我的一些想法有所改变,尽管大的原则上没有改变。我想这种纯学术观点的改变对于一个学者来说是很正常的,比如包括对民法典制定时机的判断,我现在的看法与当初比也有改变,没有当初那样乐观了,更务实一些,也更谨慎一些了。
关于中国民法现代化所需依赖的条件,这也是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时机是否成熟的问题。尽管制定民法典是几乎一边倒的呼声,但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时机是否已经成熟,似乎讨论得不多,没有多少人来发表看法,更多的人只是认为现在是制定民法典的第三次高潮。所以我们也需从善如流,赶上时代,尽快制定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