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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

 另外,在实践中,近年来WIPO积极参加有关域名的国际事务,已经把域名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来对待。更有趣的是,于1999年11月29日经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对域名的救济方式中规定,若商标持有人在尽其合理努力后,仍无法确定系争域名注册者的具体身份,则其可以直接将系争域名作为被告,向系争域名注册地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对物诉讼。若法院认为系争域名确实以恶意目的被注册、交易或使用,则法院可判令将系争域名没收或转让予商标持有人。④可见,美国是把域名作为一种权利来确定其归属,而不是把其仅作为一种权利的载体。日本2000年10月19日起,由工业所有权仲裁中心处理域名纠纷,如果认为该申请理由成立,便做出仲裁,让已经登记域名的当事人取消或者转让该域名。⑤可见,美国和日本是把域名作为一种权利来确定其归属,而不是把其仅作为一种权利的载体。
 
  二、域名保护的途径
 从国内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看,保护域名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增设二级域名、增设网域的方式。由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ISOC(国际网络协会) INTA(国际商标协会)等机构提出,这一建议虽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会涉及到现行的网络架构,不是一项小工程。
  2、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保护,这是目前我国和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两种方式,如我国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但是域名和商标权以及竞争权在很多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这两种方式不能充分保护域名。
  3、通过设置门户网页,采用技术的方法来保护,这是一种自律自愿的方式,没有强制性,因此其保护能力较差。
  4、通过民间机构的方式来保护,在我国是通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解决域名争议,并且CNNIC已在2000年颁布了《中文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但这种方式是一种民间方式,不具有强制性,不能代替裁决。
  上述方式或者是非强制的方式,或者是通过商标或者不正当竞争的间接方式,保护力度不够,如果将域名设定为一种知识产权,在进行域名注册的时候,就可以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域名进行初步审查,因为域名的作用就是识别,并且是由对人而言,计算机对于有微小的区别的两个域名可以区分开来,但同样是这两个域名则可能造成人的误认和疑惑,因此如果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能利用网络的优势取得有关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等的资料,对域名注册实行初步审查,就会减少很多的域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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