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下)

  苛政是指国家繁重的赋税徭役(在下文“不与民争利”中论述)。
  在董仲舒的论述中,暴政有两种。不施教化,而用过重的刑罚,这是暴政之一。他认为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设赏以劝之”、“设法以畏之”(《保位权》)都是必要的,但必须“赏不空施,罚不虚出”(《保位权》),必须要有可赏可罚的事实根据,劝、畏都要有具体的表示,而且必须有确定的标准。针对罚,他说:“以畏罚而不可过也。”(《保位权》)这里的关键是“不可过”,过了就是暴政了。
  暴政之二是战伐。“春秋爱人而战者杀人”(《竹林》),因此争战是违背德治、仁政的。他认为,过重的赋税徭役等苛政“苦民尚恶之,况伤民乎;伤民尚痛之,况杀民乎!”他痛斥道:“害民之小者恶之小也,害民之大者恶之大也;今战伐之于民,其为害几何!”他认为《春秋》最痛恨的,就是不倡扬德治,而以武力征服人,“春秋之所恶者,不任德而任力”,“春秋爱人而战者杀人”(《竹林》)。他主张对那些不归顺者应“仁义以服之”,“此春秋之所善也”;如果“德不足以亲近,而文不足以来远,而断断以战伐为之,此固春秋之所疾已,皆非义也。”(《竹林》)但董仲舒也不是简单地一概反对战伐,因为在他看来,战伐里边也还有义和非义、道与非道之分。例如“夏无道而殷伐之,殷无道而周伐之,周无道而秦伐之,秦无道而汉伐之”,这些都是“有道伐无道,此夫理也”(《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
  (二)“不与民争利”
  “不与民争利”是董仲舒仁政思想的主要内容。西汉中期的汉武帝时代,随着封建国家中央集权专制政权的巩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以及国家轻重政策的实施,封建国家与社会各方面在经济领域中“与民争利”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国家、食禄者和地主与民争利,受害者自然是“民”。有权、有势、有钱者凭借其权力地位和资财,“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老百姓没有力量与他们竞争,而争利者们又“务此而亡已”,其结果必然是“民日削月朘,寖以大穷”(《董仲舒传》)。思想敏锐的董仲舒细致地观察和分析了“与民争利”这个十分突出和严重的社会问题,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以下四点“不与民争利”的思想和政策主张。
  1、“盐铁皆归于民”
  这个思想和政策主张是针对国家与民争利的情况而提出的。国家与民争利,首先是指封建国家直接从事工商业活动与民争利。这里的“民”主要是指工商业者。董仲舒提出国家必须脱离直接经营的工商业活动,不应“颛(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汉书•食货志上》)。他认为国家直接从事这样一些最易赢利的工商业活动,既违背了“义”、“礼”,又侵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因此必须“盐铁皆归于民”(《汉书•食货志上》),让民间工商业者来从事这些经营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