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分析过,董仲舒是根据人性求利这一客观情况而提出教化主张的;同样,他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思想也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等级规范与教化在功能作用、目标上有异曲同工之处。
重视等级伦理规范是先秦儒家的一个传统。荀子曾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荀子认识到若在芸芸众生的求利活动中有一个“度量分界”,就能抑制争夺。而他认为“礼”就是调节物欲的“度量分界”,所以要“制礼义以分之”,使“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礼论>》。儒家“以礼治国”的思想源于周礼,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以礼作为“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左传•隐公十一年》)的根本大法。周礼和儒家之礼包括了治理国家的各个方面,而等级之礼是其重要内容,它是把宗法等级关系制度化、礼仪化、规范化,形成一种外在的礼制规范。孔子主张“为国以礼”(《论语•先进》),治理国家必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不知礼,无以立也。”(《论语•尧曰》)孟子也认为,如果没有等级礼制来规范调节人们的求利行为,则“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孟子•梁惠王上》)。
在以等级之礼来约束求利行为这一点上,董仲舒忠实地继承了先秦儒家的观点。他认为人性是好利的,万民求利“如水之走下”(《董仲舒传》),“人欲之谓情,情非度制不节”(《董仲舒传》),“好色而无礼则流,饮食而无礼则争,流争则乱”(《天道》)。因此如不用礼制对人们的求利行为加以规范,就无社会的和谐安定可言。而且他认为,等级礼制的作用不仅仅是要防治人们的争利动乱行为,它还是满足人们欲望之情的手段;如果不满足人们的欲望之情,社会也同样没有安定可言。因此他说:“夫礼,体情而防乱者也”(《天道》),“礼者……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奉本》)。统治者必须“正法度之宜,别上下之序,以防欲也”(《董仲舒传》),“未有去人君之权,能制其势者也;未有贵贱无差,能全其位者也。”(《王道》)
对于国家官吏的求利行为,必须“以义”正之,对于老百姓的求利行为,必须用教化进行节制。除此之外,董仲舒认为无论是国家官吏或是老百姓的求利行为,都必须将其置于等级制的规范之中,只有符合等级规范的、即按等级制规定所应有和许可的求利行为才是道德的,否则就是不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求利行为必然是对社会和谐秩序的破坏,必然造成动乱和纷争。因此遵守等级之礼被他提升到了“义”的高度,并且认为是最大的“义”,“大义不越等,贵贱如其伦,义之正也”(《精华》),“立义以明尊卑之分,强干弱枝以明大小之职”,“立义定尊卑之序,而后君臣之职明矣”(《盟会要》),“礼重于身”(《楚庄王》)。遵守等级礼制重于求利行为本身,因此“君子笃于礼,薄于利”(《王道》),“君子非礼而不言,非礼而不动”(《天道》)。他说“春秋有经礼,有变礼”,“经礼”是不能改变的,“变礼”可以随机应变,而等级制经济伦理规范就是不可变更的“经礼”。作为统治者必须“明乎经变之事,然后知轻重之分”(《玉英》),“得其处,则皆是也;失其处,则皆非也。春秋固有常义,又有应变。”(《精华》)
董仲舒把“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看作是“众人之情”(《度制》)。认为富人虽然不盗,但却能凭“富贵之资”骄矜自势,横行霸道。因此在他看来,造成争乱的不仅是生活不下去的大贫之人,还有那些养尊处优的大富之人。这是一个比荀子更有见地的思想。他说,圣明的君主正是洞察到这种“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度制》),“别内外差贤不肖而等尊卑也”(《楚庄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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