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检讨及其对现实之启示

  四、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及参考价值
  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局限性,使其在封建权力格局中近乎只是摆设或为个人服务的工具。但是从研究中,我们发现其许多理论支点、技术层面上的探索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如著名法学家郑秦先生在分析明清时期社会继续发展的原因时指出,“为什么如此专制集权的政治体制还能够包容社会历史的前进?显然这政治体制的运作还是有效的,使得社会可以在既存的制度下发展。由此我们应该对使这种权力体制能够进行自我调节的监督机制进行研究” 。因此加强对古代监察机制度的研究,对于今日政治改革与法治完善,特别是反腐败斗争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等,仍有许多启示及可供借鉴之处。
  (一) 监察机构独立健全,可使监察机制保持公正高效
  虽然历代监察机构的设置,因各朝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自魏晋以来,赋予和加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系统性为历朝所普遍重视,“无论设置、隶属关系、活动原则都是相对独立的,直接对君主负责,由皇帝居中驾驭,内外相维,层层监督” 。在体制上,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是其鲜明特点。这对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保持公正高效,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具有积极意义。可见,独立和健全的监察机构与体制是发挥监察功能的必要组织保证,这是封建监察法制的成功经验,也是现代行政监察的基本要求。
  (二)监察“以条问事”,可使监察功能获取源自法律的权威力量
  监察功能的发挥,不仅要有组织保证,而且还需有法律依据。因此,制定相应的监察法规和条款,明确监察官员的职责权限为各朝所重视。而由汉朝所开创的“以条问事”察视地方的制度则是坚持有法可依的典范。
  根据汉武帝亲定“掌奉诏条”问事,史称“六条问事”。 其监察对象是针对强宗豪右、两千石以上的官员和官员子弟。“掌奉诏条”的制定,一方面便于刺史充分行使监察权,另一方面又能防止刺史滥用权力。它不仅是刺史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而且也是考核刺史政绩的标准。以条问事,察视地方,此后历代相因成习,或直接援用汉之六条,或制定相应数条。此举为监察官员的巡察直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澄清地方吏治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仅如此,就其重视立法和依法监察而言,对于我们今天的监察法制建设亦有可鉴之处。
  (三)运行机制和方式完备有序,可使监察功能得以充分全面地发挥
  1、严格规范的检查制度,是提高监察效能的重要手段。
  中国封建监察机关通过检查文书、派员巡察等方式,主动获取监察情报,及时发现行政偏差和失误,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这有利于克服坐镇接受检举的被动监察局面。从我国近几年反贪斗争中检察机关立案侦破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有80%来自群众举报,这说明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但也反映了监察机关本身缺乏主动性。我国现行的监察法规明确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但这种检查权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定期性的普遍检查。因此,监察机关应充分利用检查权,增加执法监督工作的广度和力度,有效发挥监察的补救功能。
  2、实行文书备案、审查、注销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我国古代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的重大政务需向监督机关备案、注销,这是一种对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程序性的外部制约,反映了封建监察工作在某种程度上的规范化和严肃性。这种权力制约方式启示我们,要完善社会主义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必须强化监察机关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程序化的监督制约机制,如规定重大政务活动的备案、审查、注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起到未水筑坝、未雨绸缪的作用。
  3、自上而下的巡察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
  中国古代监察官受命皇帝巡察,史称代天子巡狩。这种监督方式不仅可以加强监察官的权威,排除政府部门和地方官对监察工作的干扰,而且可以及时发现和揭露官员的贪赃枉法行为,防止腐败蔓延。近年来,中央实行委派稽察员和巡视员巡察国家大型企业和地方吏治的制度,这是对古代御史巡按制度的继承。它弥补了现行地方监察机构权威不高、独立性不强、监察不力的不足。因此,应大力推行这种派员巡察制度,并可进一步实行自上而下层层派员巡察,以收监察之实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