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轻制重”政策的脆弱性
历代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一般为七品,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这种以轻制重,以内制外的办法,意在提高科道官执行监察的权威性便于对地方的控制的同时,又抑制他们飞扬拔扈滥用权力,以达到使其勤政廉洁之目的。“特别是明代的御史,多任之以年轻气盛的官员,他们勇于任事,有报国之心,初登仕途,城府不深,以敢言而著称于史,在明代的政治生活中起了较大的作用。如嘉靖朝的海瑞,天启朝的杨涟、左光斗都是以死进谏的诤言铁汉。” 但是我认为,此种政策弊大于利,首先,官轻固然可以使监察官不惜自身而弹劾权贵。但由于官场复杂,弹劾权贵往往会遭到报复陷害,轻则被降职,重则丧命。如清顺治帝时,监察御史张煊列举陈名夏十大罪状予以弹劾,由于吏部尚书谭泰袒护,顺治帝反斥张煊“挟私诬蔑”,坐以绞刑。其次,监察官权重确实能为整饬吏治提供保证,但也可能为其弄权玩法、贪污受贿提供方便。明监察御史代天子巡狩,致使“按临之日,百事俱废,多方逢迎,”而成“台使之害。”再次,赏厚固然能使其求效之心激昂,但若由品行不正之人出任察官,往往会导致为贪名利而无视事实,滥用权力。
(4)缺乏群众基础支撑的狭窄性
古代监察制度弱点还表现在制约机制上。“封建专制社会不可能有现代社会的人民民主监督、公众舆论监督,封建国家权力的监督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 其监督方式始终不变的:用官吏监察官吏,仅依靠国家权力来监督国家权力。这种没有民主意义上的狭窄的监督机制具有先天的脆弱性。
纵观历朝历代还没有发现有发动庶民对官吏进行监察的记载。刘邦为夺政权于霸上“约法三章”不是要老百姓跟他提意见;西汉武帝时搞的“草缗告缗”,针对的是偷税、漏税的富豪大户。南北朝时期,到是非常鼓励社会检举官吏不法之事,然而举报人也多为下级官吏,庶民不在其中,况且这种作法仅是在那个特定的政局动荡的社会背景之下,政府不得以而为之的,就是有纳谏美名的唐太宗也只对上层官僚广开言路,武则天创立的“知匦制度”,举报箱也只设在朝廷之上。
造成这种局面的理由是多方面的,但最本质的原因是官僚政治的利益驱动与阶级属性使然。中国古代的官僚政治的基本特点是:“政府权力全把握于官僚手中,官僚有权侵夺普通公民的自由,官僚把政府措施看为为自已图谋利益的勾当。” 在封建官僚眼里,“正义不是别的,只不过是强者的利益罢了”。 从这层意义上说,“官民对立”是这个社会的基本阶级分野,监察权向公众开放或延伸就意味着利益的丧失。因此,古代统治者不能也不敢把官吏置于庶民的监督之下。这是封建监察制度局限性在阶级属性上的反映,也是其无法克服的。
3、古代监察制度之评价
作为封建官僚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机关独立地行使职权,监察官员特殊的选任、考课,监察制度的制定、施行,使中国的监察制度具有一定的科学内容,在监督行政工作的运转和向皇帝进行政策进谏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因而在一定时期内曾经成为抵制惰性力量、澄清吏治和消除社会矛盾的积极因素。然而历代监察制度,都体现了加强以皇权为中心的集权体制以及在皇权控制下的制衡原则。其设置归根到底是为巩固皇权服务的。封建监察制度对皇权这种的极端依赖使其具有先天的不足,并造成该制度最大的危机。在国家权力构中,皇帝是不受任何监督的,正如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所说的,“在东方古老的君主专制政体中只有国王一个是真正自由的” 。在这种情形之下,监察制度即使在形式上极其完备和稳定,但其本质上始终是封建皇权的附属物,难免会受到人治的弱点所带来的最大损害,甚至使其形同虚设。“既然国家权力监督机制最高层面的皇帝不受任何监督,那么这种机制终将失去任何任意义,最后必然导一代专制权力结构大厦在内外交困之下的崩塌。” 因此,古代监察机制的整体效果是受到质疑的,其本身经常受到当时政治格局和政治形势的制约,难以摆脱官僚主义恶习和内部腐化的侵袭。虽然少数开明君主在一定时期能较好发挥监察机关的制约作用并用以澄清吏治,也有胸怀远大的士大夫挺身而出,企图以个人的道德冲击和改变这种低迷的状态,但是官僚体制的专制本质使他们的理想一再破灭,诚如黄仁宇先生在评论明代名臣海瑞时所道:“海瑞的一生经历,就是这种制度的产物。其结果是,个人道德之长,仍不能补救组织和技术之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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