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议政。议政是监察官通过参与国家政事的预议进行监察。在中国古代,不仅谏官有充分的议政权,而且御史也有较大的议政权。监察官参与议政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侍从皇帝,随时议政;二是入阁参与朝议;三是上奏章议政。前二种都是监察官预知政事的重要途径,又是参政的基本方式。
3、参政。指直接参与国家有关政事活动,并具有一定的政事决定权。古代监察官的参政监督内容,主要有参与官吏选拔考核、司法审判等事项。
首先,监察官直接参与人才举荐,显然不仅仅是一种人事监督权,而具有一定的人事权。其次,考核与监察是并行考察官吏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目的都是为了促使官吏更好地执行国家的使命。因此,中国古代御史机关在举劾违失的同时,还有考课百官功绩的权责。第三,御史参与会审,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参与司法审判,执行查核监督的职责,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传统方式和主要途径,这种司法监督的特点,不是在审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出以后的补救性的审判监督程序,而是一种与司法审判的同步检察。因此,它不是一种事后纠错的审判监督程序,而是一种直接参与审判的现场监督。它有利于制止官吏的枉法舞弊,避免一些冤狱的出现,减少一审或纠正原判中的错误。
当然,在皇帝不断扩大御史司法职权的情况下,其司法权往往超越监督权限,甚至包揽司法,操纵刑狱,造成司法混乱,这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的一个弊病。
(五)利用受理检举申诉途径的事后监督
受理吏民检举揭发控告是监察机关监督官吏的重要依据,也是获取官吏不法行为信息的途径之一。因此,古代统治者不仅赋予监察机关受理涉及官吏非法违失的检举和控告,而且提供多种受理检举、上诉途径,以保证检举诉讼渠道的畅通。
1、设登闻鼓、立肺石。提供直诉途径。登闻鼓,是指有冤者敲击朝堂外所置大鼓,以求朝廷申冤的一种直诉形式。肺石,是指有冤无处申者站在朝廷门外赤色石上,以求朝廷申冤的一另种直诉形式。
2、设匦以受四方之书。匦相当于今天的检举箱,武则天时设置。
3、直接受理检举上诉状。如果不涉及官吏非法违失制造的冤狱,御史机关一般不受理;如果牵累官吏的,则由御史受理。御史受理诉状有严格的程序,原告者只能自下而上逐级申诉,一般禁止越级诉讼。因为越诉行为既不利于案件及时、正确的处理,又给上级司法机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对古代监察制度的考量与评判
从以上的研究,我们可以得知古代监察制度从理论设计、技术操作上是十分严密和具体的,但伴随监察制度发展变化的同时,历代的官吏腐败却久禁不治,尤其到王朝末期,几乎无官不贪,无吏不污。这使我们对古代监察制度的研究与借鉴必须要保持理性的批判性态度,在对之进行评判之前须采取谨慎的考量,对其本质性的问题,如制度构建的动因、实质及其优劣得失等等,要有清醒的认识。
1、古代监察机制之动因
只有对古代监察机制度建立的本意有充足的了解,我们才能恰当地对这项制度的优劣得失进行评判。元世祖忽必烈关于官僚机构所起作用的一个比喻很能形象地展示统治者重视监察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意图,他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此其重台之旨,历世遵其道不变。” 在这样的权力格局内,监察制度所涉及的对象主要有两个:高高在上的君主与各级官吏,我们可以通过对两者之互动关系的观察和分析,获取我们追问的结论。
从整个封建专制政权的特点来看,对个人的效忠是整个政权得以存在的基础,这也是监察制度存在的社会背景。一方面,在专制政权下官员的权力均来源于皇权。各级官吏不是对公众和公务负责,而是对上司和皇权负责。在专制权力结构的每一个层面上,每个官员都同时扮演奴才和主人的角色,只要在上级官员面前能得到肯定和默许,他们就可以在权力所能触及和延伸的范围内谋求个人私益,从中我们可以观察到,这种政治制度是无法提升整个官僚体制的素质,不能维持整个官僚阶层的清正廉明,因此腐败在是不可避免的,这时腐败所产生的负面作用构成了对权力体制的真正腐蚀和危险。另一方面,皇权的权威又必须通过各级官员权力的运用与推行才能得以实现。“皇帝高踞于文官政府、军队和监察机构三大支持的顶端,他在日常政务中操持着那些或者协助他维护权力、或者帮助他行使权力的为数众多的机构。” “在这样的统治格局里面,高高在上的君王与下面的官僚集团有着某种相互依存的特殊关系:官吏的权威与恩宠固然来自君主,但是君主要贯彻其意志,施展其抱负,也不能没有各级官吏的服从,倘若不是这样,决策权便只是一句空话。此时,君主的地位尚自难保,更遑论施展什么政治抱负。因此之故,如何选拔、任用、管理和控制官吏,便永远都是君主们处心积虑、意欲解决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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