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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监察制度检讨及其对现实之启示

  2、明察与暗察
  御史巡按地方一般采取或明察或暗察的方式进行。
  (1)明察是公开监察官的身份,到官府吊刷卷宗、审录罪囚,到社会采访,接受百姓诉讼。通过公开检查、调查方式实施监察,有时还将视察的内容公开通知州县,称为刷牒,州县据此预作准备。但刷牒制度弊病很大,客观上为地方官营私舞弊起到了通风报信作用,故宋徽宗时曾下诏取消刷牒。巡按明察可起到震惧州县、警示官吏的作用,但又往往出现御史来时轰轰烈烈、一去则故态复萌的蔽端。
  (2)暗察是一种不张声势地深入民间微服私访的方式。如明朝御史《出巡事宜》明文规定:“凡考察官吏廉贪贤否,必于民间广询密访,务循公议,以协众情”。监察官实行便服暗察,被察者并不知道,事先很难准备,搞弄虚作假,或通关节,因此,所获得的官吏治政信息具有较大客观性。
  出巡监察的方式,改变了靠坐镇受理吏民检举、诉讼的单一被动监察方式,而实行走出监察衙门检查调查的主动出击监察方式,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坐镇监督容易出现的虚监、失监的官僚主义现象,大大提高了监察的实际效果,因此,它成为我国古代社会长期沿用的一种基本监察方式。
  (三)采取亲临现场督察的随事监检
  凡遇国家重大政事、礼仪、经济和军事等活动,监察官亲临现场实行监督,这是中国古代常采用的一种监督方式, 秦汉以后,凡遇朝会、祭礼、仓库出纳,犯人斩决,军队出征等,都有御史前往监视,并逐渐成为制度化。其实质是一种跟踪式的随时监控,即过程监控,目的是力求尽早发现问题,事中纠正和中止,防止因“时滞”而带来重大失误和损失。
  1、监朝仪和祭礼。朝廷礼法是封建纲常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查朝班时百官的仪态行履,以维护朝廷的秩序和尊严,自汉代始,一直列为封建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后汉书·百官三》云,后汉凡祠郊庙及大朝会大封拜,则侍御史监威仪,劾违失。曹魏创设殿中侍御史二人,每有朝会,殿中侍御史头发上插着白笔,端坐在殿旁,准备奏举不法。
  2、监试。隋唐明清之际,科举成为选拔官吏最重要的途径。为了保证科场的严肃性,防止考场中的种种营私舞弊行为,凡乡试、会试、殿试都派御史到考场充当监试官。御史监考在唐代已成为一种制度,对于科举考试,御史台有责任派人前往监督。
  3、监决。为了避免滥杀无辜,中国古代实行御史到刑场监决制度。唐朝规定,凡处死囚犯,御史台须差一名御史监决。倘若有囚犯称冤,并发现所执行的案件有明显的冤错时,有权决定暂停执行,并立即向皇帝奏报,请求重新处理。
  4、监视钱谷出纳。古代粮库、金库是财经的要害部门,承担着贮藏周转金谷的重任,其管理中最容易出漏洞的是财物出纳之际,如克扣、以次充好、盗窃等弊端。因此,为了防止钱帛粮谷出纳时营私舞弊,唐代时就派御史监督出纳。
  5、监军。汉唐间多是在军队出征时才临时差遣御史随军监察,其中也有常驻军坐镇监督的,这两种监军方式都属于现场直接监察。它对于控制军队和及时反馈军情具有一定作用。但由于御史不懂军事,且又代表皇帝行使职权,故常出现监军御史横加干涉军务的弊病,有鉴于此,宋朝以后御史监军逐渐改为巡按方式。  
  (四)采用参政方式的实时监督
  参政监督,就是监察官通过参与国家有关政务工作来实施监督,中国古代参政监督具体通过知政、议政、参政等层次性的途径实现的。具体可分为直接与间接两种形式。直接形式是监察官通过直接参与国家行政、经济、司法等活动进行监察,间接形式是监察官通过议政,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提出意见、建议,辅佐决策,运用谏诤权发表对国家各类重大问题的见解、建议,参助决策。
  1、知政。知政即监察官通过预知政事实行监督。任何有效的事先监督,首先必须预知政事,否则监察官很难或无法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司法等决策及决策的实施实行监督。因此,让监察官知政则是保障监察职能实施的前提条件,是政府主动接受监督的一种表现。为此,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通过文书收转、连署、备案和允许监官入阁听政等制度为监察机关的知政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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