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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秘密警察

法律中的秘密警察


亚北


【关键词】法律 秘密警察
【全文】
  前两天有一个女孩向我咨询,说她一向老实本份的父亲几天前莫名其妙地被警察(未出示证件)从家中带走,讯问了两个多小时,问有什么办法讨回公道。我说没办法。她一脸惶然:“难道法律不管吗?”我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但就算你赢了,你也得不偿失,并给她细算了她可能得到的和失去的金额。看她一脸的惶惑,我知道我的这份无奈在律师中早已正当化了。
  这不,又正好看到杨大威的《一种权力技术的历史——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诞生和嬗变》([北大法律信息网]),一种久已有之但始终秘而不宣的不良感觉终于出现:法律中一定存在着秘密警察。
  劳动教养制度即是法律中最典型的秘密警察,莫名其妙地被警察带走而无任何讨回公道办法的法律次之。一句话,使得警察可以做秘密警察能做之事的法律在不同程度上都是法律中的秘密警察。
  秘密警察的最大特点是只对最高权力者负责,其行为不受司法中公开审判的羁束。换言之,秘密警察只对权力负责,不对法律负责。以此为标准来看我们的法律,一种普遍的情况是:本应具有较高效力的法律在实际中往往效力更低,宪法是典型,(见拙文:《另一种幼稚、道理与效力》,[北大法律信息网]。)如果下一层次的法律与上一层次的法律有出入,那么适用的多是下一层次的法律。为什么会如此?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律只对权力负责,不对法律负责。这与秘密警察是相同的。
  如果肯定法律只对法律负责,警察及其他执法、司法人员只能对法律负责,那么层层往上推,法律中实际的最高负责者是宪法,但宪法又对谁负责呢?这已涉及法律中的基本问题,包括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如果法律就是统治者的意志,按现代法理,这种法律肯定就是法律中的秘密警察,但按这种法律本身,则都不是。)不过,断定一条法律是不是法律,或者说,断定一条法律是不是法律中的秘密警察,是可以找到一些方法的。与断定警察是不是秘密警察得看其行为是否受公开审判的羁束一样,确定哏哪些法律是法律中的秘密警察,也是可以如此进行的。如果法律不接受法庭上的“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就像我们国家所规定的那样,则这些法律就很难不是法律中的秘密警察,因为依此法律行政的警察与秘密警察的行为并无实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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